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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概述

  一、国际刑事法院的组成和机构
  国际刑事法院的组成和机构是保证法院能够独立、公平和有效地履行其使命和职责的必要和重要条件。根据《罗马规约》第34条,国际刑事法院有四个内设机构:法庭,包括预审庭、审判庭和上诉庭,由18名法官组成;院长会议;检察官办公室,由1名首席检察官领导;书记官处。
  (一)法庭
  国际刑事法院内设三个分庭:预审庭、审判庭和上诉庭。它们分别属于不同审判级别的独立法庭,都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组成部分,代表法院分别履行调查、起诉、审判、上诉或者复审职能。预审庭由至少六名法官组成,但是一般情况下,预审庭的职责可以由该庭的一名或者三名法官履行。审判庭则由至少六名法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国际刑事法院可以设立一个以上的审判庭。上诉庭由法院院长和四名其他法官组成。为保证公平、公正、中立地进行工作,具有指控国国籍或者与被告人具有同一国籍的法官,不得担任审理该特定案件的预审庭、审判庭或者上诉庭的法官,实行回避制度。这三个分庭之间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构成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程序的一个完整的体系。
  预审庭的主要职责是:应检察官的请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证诉讼程序的效率和完整性,特别是保证被告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审查检察官提交的申请书和证据或者其它材料,在符合条件时签发逮捕令或者出庭传票;应检察官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复议有关释放或者羁押犯罪嫌疑人的裁定;在犯罪嫌疑人被移交到国际刑事法院后,举行听证和讯问,以确认检察官准备提起诉讼的指控,具有庭前准备的性质。
  审判庭则具有刑事诉讼和审判方面的全部权力,一经组成就负责一审程序中的一切日常审判事务,必要时可以履行预审庭的所有职责。审判庭的最主要职责是根据国际法,特别是按照《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以及《法院程序和证据规则》,保证审判的公平、迅速地进行,并且充分保证和尊重被告人合法的诉讼权利,适当注意保护被害人和证人的权利。审判庭的判决应当以书面作出,并应当包括法庭对证据、罪行、刑事责任、刑罚等问题的完整的、充分说理的陈述、判断、裁定和结论。审判庭的判决不是最终判决,检察官和被告人都有权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上诉庭则主要负责受理对预审庭裁决和审判庭判决提出的上诉。提起上诉的理由包括:审判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以及影响诉讼程序或者判决公平性和可信性的其他理由。上诉庭在审理后可以直接改判、发回原审判庭重新审理或者指令另一审判庭重新审理。上诉庭的判决为最终判决,但是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上诉庭可以改变终审判决。
  (二)院长会议
  院长会议不是法院的一级审判机构,只是全面负责法院的日常行政管理事务的法官内部组织。根据《罗马规约》第38条的规定,院长会议由院长和第一、第二副院长组成。院长、第一、第二副院长应当由法官以绝对多数选举产生,每人任期三年或者直到其法官任期届满,以较早到期者为准。
  院长会议的职责主要是:管理法院的日常工作(但是不包括检察官办公室的工作),履行《罗马规约》赋予的其他职能。例如,代表国际刑事法院提议增加或者减少法官人数;在认为必要时,在审判庭和预审庭暂时借调法官,以有效地进行法院的工作;根据检察官或者副检察官的请求,准许其不参与处理某一案件;放弃书记官的特权和豁免;决定哪些问题属于法院审判过程的重大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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