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以上的介绍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厦门瑞尔特公司的这场官司当中,瑞尔特代理人提到一个专业术语——“全面覆盖”原则,那究竟什么是“全面覆盖”原则以及如何在侵权诉讼中利用好这个原则呢?
专利法第
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该条即为我国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最基本的原则和法律依据,学术界称之为“全面覆盖原则”。根据该条规定,专利侵权案件中,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首先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被侵权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相对比,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落入了被侵权专利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或者说,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了被侵权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就可以确定侵权成立,侵权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完全覆盖被侵权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只要是被侵权专利技术的任意一项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被覆盖)并且根据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后,仍不能确定被控侵权专利产品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可以完全被侵权专利技术的,则侵权不成立。
该原则告诉我们,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自己的专利权被他人侵犯的情况时,首先应该将对方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自己的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再利用“全面覆盖原则”所涵盖的内容和法律依据与比对结果相结合,做到按部就班、按图索骥,拿起法律武器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在上面介绍当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瑞尔特公司在第二场官司中又成为了原告,他们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的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以上提到的证据保全是一个什么概念,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运用这个手段呢?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证据保全的提出可以在起诉前,也可以在起诉后。起诉前的证据保全,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予以解决。一般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在当事人起诉后,把所保全的证据移送受诉人民法院审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予以保全,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应通知申请人于一定期限内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