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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生学士论文——试论构成强奸或认定强奸的关键

  当然,欺骗如果经过了强制这个中介,则是强奸,例如:利用欺骗方法将妇女灌醉再行奸淫的就是强奸。
  再如,以断绝友谊相威胁而发生的性关系不是强奸,也是因为这种威胁不具有强制性。恋爱中,男方以“不同意就吹”相威胁,使女方违心从奸了。这种情况同以职权相威胁或以刀子相威胁而发生的性关系具有同样的性质,妇女都是在外力的作用下从不同意走向同意的,即都可以说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但是,前者的“违背意志”与后二者的“违背意志”却有本质的差别。前者的“违背意志”仅仅是违背意志而没有强制的内容,因为“不同意就吹”这样的威胁对妇女性以外的正常权益不会产生任何危害;而后二者的“违背意志”是强制下的违背意志,具有强制的内容。
  强奸都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这一点“唯违论”与“强制论”没有分歧。以上几个例子仅仅想说明:没有强制内容的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是不能构成强奸的,因而违背妇女意志不是认定强奸的关键。这就是“强制论”与“唯违论”的根本分歧。
  可能会有人说:“你这种说法不对,你没有正确理解违背妇女意志这个概念的含义。如果理解了,你就会觉得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强奸的关键。
  下面就让我们对违背妇女意志作几种不同的理解,看到底谁比谁更关键,谁更是根本的。
  如果作最一般的、广义的理解,违背妇女意志则是指在发生性关系时,妇女不主动、不努力。这种理解,根据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看来,她是很荒谬的。
  如果作绝对的、狭义的理解,“违背妇女意志”是指妇女自始至终直到绝对不能抗拒(如完全被麻醉,完全昏迷,四肢被捆绑、嘴被堵塞等)都没有表示过同意。这种理解显然也是错误的。
  如果作限定的、相对的理解,“违背妇女意志”则是指如果不同意,妇女的正常权益将要受到侵害或将要继续受到侵害。(将要受到侵害是指已经受到了威胁,将要继续受到侵害,是指已经受到了侵害)。这种理解也许是正确的。把这种正确的理解的“违背妇女意志”当作认定强奸的关键,也未尝不可。然而这种理解之所以正确,之所以能当作认定强奸的关键,根本原因在于它把握住了“妇女的正常权益将要受到侵害或将要继续受到侵害”这个要害。第一种理解完全没有把握这个要害,第二种理解只部分地把握了这个要害,所以,它们都是错误的。由此可见,正确理解强奸所要求的“违背妇女意志”这个概念的关键,就是妇女正常权益将要受到侵害或将要继续受到侵害,而这恰好就是指行为人已实施了强制。这样,如果把“违背妇女意志”当作认定强奸罪的关键,那么“强制”则是把握这个关键的关键。这样,“强制”就比“违背妇女意志”更关键。承认“强制更关键”就是强制论,不承认“强制更关键”就只能回到“非主动论”或“不能抗拒论”。
  然而,用强制来把握“违背妇女意志”并不等于说“强制论”能成为“唯违论”的一种。因为“强制论”不是从受害人方面说明“不同意”达到了什么程度(诸如非主动或不能抗拒的程度等等),而是从行为人方面说明侵害达到了什么程度,侵害是否已超出了性交要求以外。
  用“强制”来把握“违背妇女意志”仅仅是为了在理论上证明强制比“违背妇女意志”更关键,而并无实践的意义。在实际工作中,并不需要经过“违背妇女意志”这个中介来认定强奸。即:先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强制性(侵害性以外正常权益);再用强制性来证明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再用违背妇女意志来证明是强奸;并不需要这样。因为“强制”的内容最丰富、最具体、最全面,它早已包含了“违背妇女意志”的因素,也已充分反映了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罪过。因此,把握了强制这个关键,不必再把“违背妇女意志”当作“次关键”。
  “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也不能当作认定强奸的关键。有人把“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作为认定强奸的关键,这就产生了一个如何正确理解“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的问题。以“不能抗拒”为例,如果严格地理解,只有四肢被捆绑、嘴被堵塞,只有负了重伤,只有被完全麻醉,才真正不能抗拒。把这种“不能抗拒”当作认定强奸的关键,显然是不合适的。如果作个限定的、相对的理解,“不能抗拒”是指:如果抗拒,妇女的正常权益将会(包括可能和肯定)受到侵害或将会继续受到侵害。将会受到侵害说明行为人已经发出了威胁;将会继续受到侵害说明行为人已实施了侵害,也就是说行为人已实施了强制。把这种理解的“不能抗拒”当作认定强奸的关键当然可以,但是不应忘记,这个关键之所以能成为关键,在于正确地把握了强制。强制是这个关键的关键,离开了强制,对于具体案件中妇女究竟是能抗拒还是不能抗拒,就失去了统一的标准,就只能发生混乱。另外,经过正确的理解之后,“不能(或不敢)抗拒”同“能抗拒(或敢抗拒)”其实是一回事。妇女把拒绝转变为抗拒,说明行为人已把对于性的请求转变成了强制。因而,所谓能抗拒(或敢抗拒)是针对强制而言的,是因为有了强制。而有了强制,抗拒则有受侵害(包括将要受侵害和将要继续受侵害)的可能;而有了受侵害的可能,又正说明妇女“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所以,能抗拒就是不能抗拒,敢抗拒就是不敢抗拒。既然如此,为何还要把“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当作关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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