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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生学士论文——试论构成强奸或认定强奸的关键

  二、“唯违论”质疑
  1、任何事物都是有程度的,程度对于任何事物都具有重要意义,违背妇女意志也有程度的区别。违背妇女意志究竟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算强奸罪所需要的“违背妇女意志”呢?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不好规定,在实践中也难以认定。盗窃罪的立案和定罪都可规定一个具体的数字标准。而违背妇女意志,却不好规定一个指数。具有重要意义的违背妇女意志之程度,实际存在着,但不好规定,“唯违论”又怎样解决这个矛盾呢?回避这个问题是不行的。下面我们将看到在“什么程度才算是违背妇女意志”这个问题上的极大混乱。
  2、许多情况下的所谓疑案件,往往不是事情的过程调查不清,而是调查清楚了认定不了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是为什么呢?“只要——就”的公式是以对妇女的意志“要么违背,要么不违背”的非此即彼的观点为根据的。而事实上,许多情况下的性行为却具有既违背又不违背妇女意志的双重性质。或者说,有几分违背,有几分不违背,妇女处于既愿意,又不愿意或理智上不愿意,感情上又控制不住的矛盾状态。(这里所说的矛盾状态并非指通常所说的半推半就,半准半就实质上是就。)对于亦此亦彼的事物,“唯违论”偏要作出非此即彼的断定,这当然要碰钉子。
  3、不正当性关系能否按意志标准非此即彼地划分为两种类型?在实际工作中要将不正当性行为按“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标准来分类是很困难的。除了上述“亦此亦彼”的情况外,还有以下一种情况不好归类。例如:某男求奸某女,他的主观故意是通过纠缠和哀求使某女同意以达到奸淫的目的。但如果某女坚决反对,不同意,某男也并不打算强制她。也就是说,他的故意是奸淫的故意,而不是强奸的故意。某女以为男方可能要侵害她,或出于其他考虑而违心从奸了。这种情况是强奸呢?还是通奸呢?显然不好回答。违背了妇女意志但又不具备强奸罪的主观要件。这样的问题“唯违论”是无法回答的。
  4、怎样区别强奸未遂与求奸不逞?强奸与通奸的既成事实的界限姑且可以认为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然而,被拒绝的通奸的要求,其之所以被拒绝,原因大都是妇女不愿意,也即这种通奸的要求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这里,我们最明显不过地看到:“唯违论”规定的强奸与通奸的界限,在强奸未遂与求奸未逞的情况下彻底模糊了。当然,把“违背妇女意志”作最一般、最广义的解释,按“唯违论”的观点硬着头皮推理下去,还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即一切被女方拒绝的进行性行为的要求都可以认作是强奸未遂。这种推理,在实践中不乏其例。
  5、认定强奸罪的关键是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吗?一般说来,强奸在本质上都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或者说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的本质。但是事物的本质和事物被认识的关键是一回事吗?这里我们不必从哲学上争论这个问题,仅举例说明。例如:侵犯财产权是盗窃罪的本质,但是侵犯财产权是认定盗窃罪的关键吗?又例: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是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压迫、剥削,但认识资本主义社会的关键却是“商品”。这种把事物的本质当作认识事物的关键的态度,在认识论上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直观性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中极其有害。
  6、构成强奸罪的行为,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其手段可以不管是什么形式吗?或者强奸行为只有特定的本质,没有特定的形式(手段)吗?
  “唯违论”不承认实施强奸的手段的特定形式(即不管是什么手段),实际上是曲解了事物的本质与形式的关系。事物是本质与形式的统一,特定的事物是由特定的本质与特定的形式共同决定的,不仅本质的不同决定了事物的区别,而且形式的多样也决定了事物性质的差异。例如,同样具有侵犯财产权的本质,盗窃、抢夺、抢劫、诈骗却是不同性别的犯罪,其原因就在于侵犯的形式(手段)不同。因此“唯违论”这种“不管什么手段”的唯本质论是说不通的。
  三、“唯违论”的必然趋向——“非主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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