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个用以平衡妇女生育期和职业目标之间的矛盾、被称作“妈妈之路”(mommy track)的建议得到了采纳。根据这种建议,妇女可以利用机动时间、延长休假和远距离通讯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方式。但她们只是沿着担任长期聘用律师的道路发展,而不是成为合伙人。一些人称赞“妈妈之路”为那些想与子女保持半正常关系的妇女提供了一种灵活的选择,但其他人批评这是在律师事务所里将“妇女二等公民待遇”制度化。这也许会激发与男性的矛盾,后者要求也有类似“爸爸之路”的工作方式。尽管被正式认可的“妈妈之路”有一些缺陷,但是许多律师事务所为了招聘和留用优秀的女律师,仍然认识到了为女律师提供“妈妈之路”的好处。
除以上讨论的问题之外,女律师还面临着律师职业男性主导的工作气氛和社会评价标准。一个常常听到的抱怨是:律师事务所里的男律师只和其他男律师联系,形成男律师们自己的小圈子,排斥女律师。虽然这种男性小圈子是非正式的性质,但所带来的后果必然渗入到工作当中去。很显然,至今仍然无法找到解决律师事务所女律师问题的完美方法。
第五部分 律师执业道德
一、职业道德规范的法律渊源
在美国,社会公众和律师界近几十年来对律师执业道德操守的关注日益提高。这不仅是因为美国律师人数的急剧增加,而且由于在尼克松总统的水门事件中有诸多律师卷入丑闻,以致于职业道德问题日渐升温。美国律师执业道德规范的法律渊源有三类:(1)源于司法机构;(2)源于律师协会的自律规则;(3)源于通过越来越多的律师不当行为案件而确立的判例。
1、司法机构的作用
前文曾经提及,联邦最高法院对于美国律师业有最高规制权,这种规制作用是固有而主要的。人们常常称律师为法庭上的“官员”,由此可见律师执业行为和司法机构之间的紧密联系。联邦最高法院的直接规制措施之一就是认定律师的不当行为构成“藐视”法庭或决定按照“惩戒程序”处罚。近来来,司法机构在这方面的主导作用受到了质疑,原因在于很多律师(尤其是在大型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属于“办公室律师”,而不是“出庭律师”。不过司法机构已经通过将规制权授予律师业自身的方法使这一缺陷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改善。
2、自律规则
行业自律是律师业的长期传统。与此相应,全美律师协会(ABA)在执业道德规范的标准制定上起主导作用。1908年,该协会发布了“律师执业道德规范”(Canons of Professional Ethics),许多州的律师协会都予以采纳。虽然这种规范只是建议性质的,但一些法院开始以法律的标准加以执行。上述状况一直持续到1970年,全美律师协会在当年发布了新的“律师执业责任准则范本”(Model 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以下简称“责任范本”)。1983年,全美律师协会又用“律师执业行为规则范本”(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以下简称“行为范本”)代替了“责任范本”。由于全美律师协会只是一个私人组织,没有具体针对特定人强制执行其规则的权力,所以上述两个规则性质上都是“范本”,但实践中各州的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广泛接纳其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3、律师不当行为案件
针对律师不当行为提起的诉讼在过去是很罕见的。现今律师的执业水平不见得比过去低,但律师不当行为案件却有所增加,这很可能是因为现在人们转变了对自由职业者的态度。就象勇于起诉那些违反执业道德的医生一样,人们不再对自由职业者过于敬畏,态度更加现实了。
大多数成功告倒律师的案件都是针对一些特别严重的过错行为,例如因故意的疏漏而导致客户蒙受巨大损失,或者因业务水平低下而导致事务处理极为不当等等。这在相当程度上说明了成功赢得律师不当行为案件是非常困难的。原告必须同时证明:(1)律师的行为有重大疏漏;并且(2)要不是这样,原告本来应当能够赢得原来的诉讼案件。律师不当行为案件胜诉的后果是对客户全部损失的赔偿。此外,这种案件还会引起律师协会的注意,结果往往是调查并对有不当行为的律师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律师执业资格。
二、律师的执业道德职责
上述“责任范本”和“行为范本”规定了律师的执业道德的原则和标准,具体包括:(1)律师和客户之间的关系;(2)律师作为法律建议者和代理人的任务;(3)与客户以外的其他人之间的关系;(4)有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团体的规范;(5)为公众利益的法律援助服务;(6)律师的诚实廉正。
1、律师和客户之间的关系
律师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是律师执业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按照布罗汉姆爵士(Lord Brougham)略显夸张的说法:“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只应该知道一个人,而这个人就是他的客户。”在“责任范本”和“行为范本”中,则实实在在地规定了律师对客户应尽的各种职责。
2、业务水平的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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