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型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新律师的薪水看似不少,但律师事务所也象精明的商人一样“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考察一下大型事务所的一般薪金状况可以看出,一个中等水平的律师每年为事务所做出2,000个收费小时,获得75,000美元的报酬,实际上每小时的报酬为40美元外加些许福利。如果律师收费水平是110美元1小时,那么2,000个收费小时就意味着事务所获得了220,000美元的利润。
从1977年到1990年间,由于商业高峰时期公司需要大量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不断地聘用和培养法律人才。这是律师事务所规模急剧扩大的基本原因。反过来,事务所为了充分利用其不断增长的资源和人力,就大肆招揽业务。但随着1990年到1993年间的经济衰退,大型律师事务所也受到冲击。许多事务所减少招聘数量,另有些甚至将普通律师和合伙人/股东辞退或下岗,也有一些大型事务所破产。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还在准合伙人/准股东制度上大做文章:他们在合伙人/股东与准合伙人/准股东的职位中间设置了新的职位,称为“高级准合伙人”或“非参与合伙人”。但这样的职位仍是领取薪金的,并未在合伙人资格上有什么放宽。
另一方面,经济萧条也使得律师事务所的客户们精明刻薄起来。考虑到律师费用和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公司让他们的法律顾问作精明的“采购者”,拼命争取质优价低的法律服务。大型律师事务所专门为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垄断地位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许多公司与多家事务所建立业务关系,然后根据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决定是否再找那家事务所提供服务。大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就算拿到业务,也不能象以前那样指望顺顺利利地拿到律师费。
这些变化势必要求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全体上下在合理收费以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问题花费更多心思,他们也努力采取行动去积极寻找新的客户。只求做个大名鼎鼎的律师再没有以前那样好了。尽管情况变化如此之大,在大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工作仍然是件很有吸引力的事情:无论如何,由于对新律师需求的减少,法学院毕业生之间寻找工作的竞争更为激烈了。
3、私人法律服务的非传统模式
(1)“法律诊所”及其他低成本法律服务机构
与先前论及的法学院法律诊所不同,这里所说的“法律诊所”是一种以低于一般的收费标准专门为普通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这些法律问题主要包括离婚、破产、不动产买卖、遗嘱及社会保险等。由于客户众多,服务简单,费率固定,办公程序标准高效,使得这类事务所可以降低收费,因而此具备了同传统事务所相竞争的能力。广告宣传、便利的地理位置(比如将“诊所”开在商场里)和宽松的气氛为法律诊所的运作提供了必要的客户量。法律诊所将服务对象定位于中等收入的客户――他们既付不起一般的律师费,又没有穷到有资格享受政府提供的无偿法律援助的地步。
由于前述法学院教学诊所的存在,一般公众通常将“诊所”与穷人联系起来,因此“诊所”一词逐渐弃之不用了。而且,一些传统的小型事务所和个体执业律师为了应付来自“法律诊所”的竞争,转而模仿法律诊所的收费和公告等方面的特色,结果让人难以区分。
采用“法律诊所”模式的两家全国性律师事务所是Jacoby & Meyers和Hyatt。随着1977年最高法院将律师广告合法化,这两家事务所逐渐兴旺起来,并开始了一定程度了联合,但目前尚未完成真正意义上的合并。目前,Hyatt在23个州有112家分所和302名律师,Jacoby & Meyers则在6个州有150家分所和305名律师。
(2)集体打折和预付律师费模式
这些模式是20世纪60年代消费者运动的产物。和法律诊所一样,其目的在于向中等收入的客户提供价格合理的法律服务。类似于律师界的其他变革,集体法律服务运动产生的原因也在于:依据联邦
宪法,最高法院的判决放松了各州法规对律师业的限制。
依据集体打折模式,集体客户可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法律服务。这其中最大一项是美国劳联——产联(AFL-CIO)主办的工会优惠法律服务方案,工会会员有资格获得由律师团提供的打折以及少数免费的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则是由组织者从小型律师事务所中选出的。但是,打折不等于免费,因此更重要的问题是,首先必须先搞清除寻求律师团的帮助是否必要——而这项决定本身往往就需要律师提供建议。
预付律师费的服务模式基本上是一种法律保险的形式。这几年中,这种模式一直是由保险公司、消费者团体和律师组织共同操办的。此类法律保险在一些国家已经比较普遍,在美国最近才发展起来,它最基本的好处是你可以通过拨打“800”免费电话给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听取法律意见。此外,还有些模式在必要时可以提供某些简单文件准备、书状写作以及非正式谈判等形式的法律服务。打折安排也适用于这样的集体模式。此外,还有一些模式(例如“联合汽车工人”方案)雇佣自己的律师处理某些简单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和房地产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