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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与生命 自由与秩序 机制与法制——赴美做了一次访问学者的感触

  我要毕业的时候才详细知道我的导师是位伟人,说他是伟人,毫不夸张,因为他是公认的全球前4位的刑事司法学专家之一,曾经是美联邦司法部副部长和马里兰大学副校长、研究生院长,现在已经摆脱了行政事务的“束缚”成为一个完全的社会人,轻松地去从事马里兰州政府高级法律顾问、以及上述提到的马里兰大学刑事司法系博士导师和美联邦科学院唯一的刑事司法学终身院士等社会性职位。这位已经60多岁却依然英俊的老人,我们亲戚的直呼其名WELFORD,因为他最感到幸福的是成为我们这些年轻人的导师并带领我们为康复社会、降低犯罪率做些有益的事情。
  (一)象我的导师这样有着在政府内外的才能,是国家机构和社会协调运转的有益基础。
  ——如果目前我国的领导干部都能以此为榜样,社会和政府会得到持久的收益,从而减少很多危险因素,和谐的社会也许就离我们不远了。从生命体基础上讲,每个人总要谋生,做干部、做领导也只是一种谋生方式。领导、干部应该具有做领导或干部才能以外的才能、最好是多能的,这样,国家或政府机构成员才能进出频繁、代谢迅速,显示出充满活力的有机性,否则只会做领导或干部,不会做其他社会职业性事务,谋生方式单一,很容易造成了自然人对自己已有国家职务的依赖,产生脱离职务的恐慌,同时滑入做官的狂热,于是做些贪污和“要官”、“买官”的事情似乎才能满足自己,结果很可能导致最大的社会成员即国家或者说政府产生体系上的机制性病症。只会做官的人是很危险的,这样的人多了,国家或政府机构就容易淤阻,产生“恶性肿瘤”,大大影响社会健康。进行“先进性”教育,应当鼓励党员、干部有更多的其他社会才能,美国的政府机构或其他国家机构的首脑以及内部工作人员,除了具备国家管理才能,几乎都具有这一才能之外的社会才能,而对他们来说,后一种才能一直是前一种才能的基础和支柱。例如,美国总统中就有50%之多精湛法律技术,不做总统还可以从事其他的社会性法律事务,这也许对美国良好法制的呈现颇具意义。试想“和坤”假如离开了自己的国家职务,在社会上多半做不出什么好事,退一步讲,他是一个正面人物也不例外。“张衡”就不同了,在职能上能得到这样的书赞“衡下车、治威严——”,“娴于辞令、明于治乱” ,辞退职位后有自己的专业性天地,对官位毫无流连与恐慌之意。
  (二)健康幸福的家庭是社会运行的目的和归宿。
  我的导师身体健康,儿孙满堂,有一个十分幸福的家庭,这本身就是对社会正当健康性的肯定和描述。其实,除非遇到紧急情况,在一个健康社会里,做领导、做干部,应是轻松的,具有愉快和天伦的家庭生活,才是好领导、好干部,否则,自己忙起来似乎非得野蛮自己的自然生命体不可,在这样的辛劳行为多半受到称赞的同时,仔细分析,恐怕也不能否认此行为本身就是对社会的美好与和谐的否定,因为一个社会如果要求或弘扬一个自然人奉献得去死,恐怕这样的社会也不会达到较高的健康程度。好的社会,做领导、做干部应该是生命个体的消遣和爱好,好似球队的运动员在运动场上,尽力地去拼搏了就是好的,做领导、做干部完成了自己的义务,得到薪水回家过美好的家庭生活,就是对社会和谐程度的赞扬。孤独,片面的孤独自己的妻子和儿女,把她们过和谐美好家庭生活的权利剥夺了,进而把自己变态地突化 成政府或其他国家机构的化身,有违其社会存在的根本宗旨,是很危险的,是对社会的贬低和不敬。——我的意思是说只会努力做良性的好领导、好干部,而无其他专业技能的人,多半不由自主的会把自己演化成官癖,做官成性,对社会的法治状态或法制是没多大益处的,对社会的长效运转产生不了多少“有用功”。
  (三)社会和政府机构更需要“两栖人”。
  我的导师无论职位怎样变化,他一直是导师,最后还是导师,持久地对社会产生有益的、深远的影响,有以政府成员身份为社会工作的间接才能,也有直接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技能,其实每个成员都应该具有这样的“两栖性” ,从目前状况看,美国国家机构里这种两栖人多些、我国少些,所以前者离和谐有限的政府近,后者则太远了。
  结束语,——短暂访美之行结束了,但迄今依然思绪万千。
  
【注释】  1, 又名Crime in the University,是我的刑事司法学专业硕士学位毕业论文。
2,从经文到经文,推导繁冗,没从实践到理论的直接性,很难有创新性的进展。
3,称首长是不确切的,因为他们在潜意思中从不认为自己是首长,似乎比他人高一等。
4,贴切地说是社民,因为人民包含某些政治概念。
5,参见公丕祥主编:《法理学》(第八章第四节).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第211页。
6,无论是司法统计或其他国民经济统计。 
  7,参见公丕祥主编:《法理学》(第八章第四节).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第214页。
8,浪费是我姑且借用的字眼,下文有说明。
9,这里是指人的自然生命体。
10,来自大陆安徽的。 
  11,确切的说是生命群体。
12,Jean-Paul Sartre, Being and Nothing: An ESSAY ON phonological Ontology, Hazel Barnes tr., London Methuen & Co Ltd., 1957 , 445 (萨特:《存在与虚无》,巴恩斯英译本,,伦顿版,1957,445)

13,这种许可是潜在地、时时地。
14,也许是习惯。
15,“它”意指人的自然生命体。
16,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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