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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与生命 自由与秩序 机制与法制——赴美做了一次访问学者的感触

  五、 美国人理念深处蕴涵着严格的秩序性
  秩序是指“在自然界与社会进程运转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确定性” 。秩序是美国社会的生命,也是美国人的生命、是每个社会成员 的生命,美国人潜意识中,甚至每根毛孔中都浸透着秩序。这里所要描述的秩序包括内心理念秩序、交通秩序和政府机构运转秩序。
  (一)在交通中,个体意识中的秩序性从其行动中润透给整个社会体系,带来了深厚的正值。
   在地铁出入处,有不断传送的台阶式电梯,左为行道,右为站道,虽然没有文字注记,但在每个美国人心里和习惯中,总存在无形的STAND(站道)与WALK(行道)分划线,这样的无形线被他们行动的实施很具价值意思,美国社会是个高节奏的社会,大约有超过五分二的人常常在传动的电梯“行道”上疾步行走。电梯的秩序性不仅表现STAND与WALK分划上,还表现在一行人在STAND道上是一个接一个,同伴、甚至非同伴之间没有台阶间隔的行为方式上。
  走廊的通畅性。有一天,我起床很早,去马里兰大学研究生院,拜访院长,发现院走廊里一群人很有秩序,等待在门外,一个接一个挨着,要么贴一边的墙站着,要么分别贴着两边,面对面站着,好似这些人是墙体的组成部分。为此,我对走廊通道的性能作了不小的心理回响。美国人理念中,走廊通道应该是畅通的,时时刻刻都应该是这样的,这是走道本身所具有功能特性,不管有无其他急着要使用该通道的人,每个人总不应该不必要地减损这一属性。站在走廊通道中间作不必要的停留,对美国人来说那不是很有素养的,——挡道是不礼貌的,而不必要地影响通道本身的随时通畅性是不应该的,尽管无其他行人也不例外。而在中国似乎很不相同,迅速传动电梯上很少有人行走,一般站着随行,在走廊里贴近墙站着以致于似乎成为墙体组成部分的那种人与电梯上奔走的行人一样地让人看不习惯,除非在特例的情况下,大多让旁人觉得是傻瓜。
  上下车,在中国和美国的规则都是一样的,先下后上,但是彼此的背后理念根本不同,还是那位叫田鹰的女孩告诉了一段自己的往事,我才真正深感到这一差异。有一次,天下阵阵雨,很大,她跑得很快,抢眼看车上没乘客,就径直上车,以免更多的淋雨,然而一上车,司机就提醒她先下后上,原来汽车的后部还蜷缩着一位,刚慢慢站起来,她很不好意思,下了,再次回到雨中了,等客下了,再上,心里始终觉得自己没注意到讲礼貌,礼让那位乘客。其实,礼貌只是美国人内心秩序的表现形式,隐藏在背后的是美国人对规则的崇敬与恪守,全社会对规则的态度都是这样的。仔细想想,在个案中,个体偶尔吃亏了,但全社会和全社会每个环节都按秩序和既定的规则运转,那么该社会才是健康、和谐、稳健的社会,个体在一生所得到的收益加起来是很大的,而在几次“个案”中 的受损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在中国,司机在类似情况下这样说“先下后上”,也许没有人在心灵深处愿意接受,因为有这样的客观情况存在,一是外面下大雨,二是自己的上车并不影响车上的那个未下车的唯一乘客下车。中国人很灵活,用的是简洁直接的思维方式,在国内司机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多半不会说那句话,因为这里假定司机是在中国工作的开中国车子的中国人。由此,上车的中国人与开车的中国人宁愿共同欺负了规则,互相和气,当然,那位最后下车的乘客 也会默认了这样的做法,因为该人自己事实上没受到任何不便与伤害。试想,如果在中国,同样的情况下,一个女孩为了遵循上下车规则而淋雨,不必说别人,就连她自己也会认为自己傻,比瓜还傻。
  (二)由理性的、秩序性的个体国民构筑起来的美国政府运转也是协调高效的,其秩序性好象是与生俱来的。
  法律基本功能之一就是限制或约束权力 。政府的职能是法律规定分明,由各自行使的法定职能只能由各机构行使,整个政府体系虽然从根本上讲对全体或相应的国民或人民负责,但在运行过程中表现为对法律负责,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去履行法定的义务性活动,美国政府的秩序性主要表现在对法律、规范、规则的服从性,政府体系存在的直接目的就是赋予法律、规范、规则以生命,形成良好的秩序状态。这里我谈谈政府按合同法的程式运行的优势,前文,我举了美联邦司法部司法调查统计局收集数据的例子说明了,政府靠契约在运行,并靠契约来保证运行质量。听美国友人说,纽约州州长年薪只是一美元,当时觉得难以置信,后来了解到,该州长是财团巨头,再大的年薪 对他来说,简直是小菜一碟。他为什么要一美元作为任职的酬劳呢,这恐怕要从合同法上去寻找答案,在美国理念中契约意识浸泡了每个国民:拿了一美元年薪,就要按承诺把自己接受的义务努力完成,否则就是违约。而在中国政府的运行理念中,是从上到下命令式地安排,是被动式的去应付,而积极主动只不过是被动“胁迫”下的一种表现而已。与之不同的是契约很容易唤起当事人进行主动的自我约束。——在中国,从他人约束到自我约束,从命令式政府到契约式政府的过度,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艰辛的过程。
  六、 人治、法治、法制之间的关系,法律自身畅快运转是美国全社会追求的目标
  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是“在法律规束住了国家权力和政府后而使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要建立法治社会,是国人追寻的目标,这里我先说说人治、法治、法制的关系,因为这些关系,似乎在许多“法学大家”脑海里还比较混沌,在这里请允许我先做些简要分析。社会存在就需要人治,人治在三者关系中是最根本的,只不过社会的复杂性使“人治”难以迅捷处理事务,于是人们就想到法治,通过法治而使自己的社会较便利地达到良好和谐状态,即法制。就犹如人计算产生难度时,发明计算机帮助计算,但从根本上讲还是人在计算,是通过计算机的运行得到预期的人算结果。人治是社会运动的方式,法治是人治的途径,法制是通过法治而实现的良好人治状态。现在举例说明美国某些法制即法治状况,以便引起我的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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