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恢复性司法适用范围的界定
纵观其他国家和地区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一般都是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以及青少年犯罪的案件。我区所试点的轻伤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也是选择的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因此,就恢复性司法适用范围而言,笔者认为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1、自诉案件。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17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条的规定,自诉案件有以下三大类:
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其主要包括侮辱、诽谤案(
刑法第
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刑法第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案(
刑法第
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侵占案(
刑法第
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第二类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其又可以分为八类:(1)故意伤害案(
刑法第
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
刑法第
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
刑法第
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
刑法第
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
刑法第
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刑法分则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