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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哉!所谓交通拥堵费问题

  税费的利用,是政府进行资源配置的有力杠杆,城市交通是一种公共资源,市场竞争和价值规律使得这种公共资源的使用趋于紧张,无法达到有效的资源配置,这就是一种市场失灵的状态,政府力量的介入,正是为了弥补这种状态。城市交通如果以市场机制一己之力进行资源与要素的配置,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也就是说是一种纯公共产品。政府的弥补,不应当是拆东墙补西墙式的,公众呼吁的是政府积极的作为,扩大公共产品服务的范围。而征收道路交通拥堵费显然是消极地限制公众对资源的使用,以达到一种表面上的暂时有序配置。实质上却造成了交通资源的紧张,并没有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也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
  其次,拥堵费在西方被称为解决城市交通的最后一张王牌,而中国南方的这座城市,并没有真正到了山穷水尽黔驴计穷的地步,不过遵循“拿来主义”,惟求眼前无忧得过且过。解决城市交通,并非自古华山一条道,征收拥堵费是一个办法,但决非上策。政府可以对城市总体布局进行统筹规划,如将住宅区与商业区间距缩短以减少车辆的流量等。该市的交通拥堵状况之所以积重难返,究其根本并不是机动车数目的泛滥。政府部门规划改造的不力,管理的缺陷才是一劳永逸地缓解市区道路壅塞的最佳途径。政府应负积极作为的责任,推卸给车主们,企图用费的作用进行资源优化配置,但关键是该市的痼疾是公众使用公共资源的不足,而并非公共资源在分配中的落差。如果限制机动车主对交通资源的使用,其结果只是把被限制的这部分使用机会转嫁到其他交通资源如公交资源。解决道路拥堵不应牺牲民众的福祉,政府的职责也不应以短视的转移为捷径。政府此举,似乎将道路拥堵的责任全部奉送到司机们的头上,掩盖了实际的交通窘迫的局面和根本问题。作为司机,使用公共产品,虽然客观上造成了城市的拥塞,但造成这种局面的,若说在当前中国条件下,全系因为司机行为导致,则大谬不然,这与西方城市中的情形大相径庭:中国只能说机动车的增加加剧了交通的困境,而且如何应付实施之后可能的问题,我们的市政府还没有创造出应有的环境。
  附带说一句,收取拥堵费在中国还面临一个现实问题,就是法律许可的问题。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通知》同时强调,要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管理,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由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63条也规定:“国家统一制定和公布针对汽车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汽车注册登记环节和使用过程中的政府各项收费。各地在汽车购买、登记和使用环节,不得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和金额,如确需新增,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批准的文件按程序报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汽车消费者强制收取任何非经营服务性费用。对违反规定强制收取的,汽车消费者有权举报并拒绝交纳。照这样说来,直接开征,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的嫌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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