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错位与暗合——试论我国当下有关宪法与民法关系的四种思维倾向


参见“冒名上学事件引发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南方周末》2001年8月16日报道。

2005年4月,台湾地区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专访浙江大学法学院,在其主持的学术交流会议中,笔者林来梵即针对“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总结出了“中国式的概念用语、美国式的审查主体、法国式的判解文书、德国式的效力原理”等四个方面问题,以就教于先生。有关分析,也可参见林来梵:《人权总论》(北京三联出版社2007年待出)一书中的相关论述。

芦部信喜,前引书,第96页。

“国家行为同视”一词在英语中原为State action,作为法律用语指的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将特定私主体的侵权行为视同为州、政府或国家的行为,故而可适用宪法上的人权规定加以救济,故芦部信喜将其意译为“国家行为类似”与“国家行为同视”。参见【日】芦部信喜:《宪法学》(II),有斐阁1994年版,第314页以下。

有关比较宪法意义上的概观,可参见林来梵,前引书《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第100页以下。

Stephen Gardbaum, The“Horizontal Effect”of Constitutional Right ,102Mich. L.Rev.403(2003).

有关第三者效力理论的直接效力说与间接效力说之间的分歧,可参见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本理论》(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91页以下。

BverfGE7,198,Urtei v.15.1.1958.

这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吕特案判决中所做出的明确表述。同上。

关于本案中宪法规范的直接适用,可参见黄松有:“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载《人民法院报法治时代周刊》,2001年8月13日刊行版。

本案的另一种可供采取的审判进路是:根据案情,可分析侵权人陈晓琪的行为,与作为公权力机构的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所谓的“共生关系”(symbiotic relationship)。“共生关系”的概念,可见诸美国State action 的理论,有关此概念及其该理论的运用,可参见Burton v. Wilmington Parking Authority, 365 U. S. 715(1961). 如可确认存在这种关系,则也可适用美国State action 的理论;而且笔者林来梵认为:其实,在当下我国,就宪法权利规范的辐射效力原理的运用而言,如考虑到仍存在培养市民社会的历史课题以及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的各种纠合关系等诸般国情,其实较之于德国的第三者效力原理,采用美国式的State action 的理论更为适宜。

依据笔者林来梵的看法,就此可以认定本案的侵权客体主要是齐玉苓在民法上的姓名权,而其“受教育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情形,则可认定为只是该侵权行为的一种法律后果。

参见许崇德,郑贤君:“‘宪法司法化’是宪法学的理论误区”,载《法学家》2001年第6期;沈岿:“宪法统治时代的开始?——宪法第一案存疑”,载《宪政论丛》第3卷第521页。

除可参考王磊:《宪法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之外,此后的著述可参阅周伟:《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尤其是第104页以下以及第256-269页。

参见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05/03/content_2910945.htm。2006年12月19日访问。

有关比较研究,也可详见李忠:《宪法监督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95页以下。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