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改变“乡下人”的命运是一个大问题。这牵扯到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并且,作为“乡下”这样的一个概念,如何界定其范围也是值得考虑的。目前,学界大体上根据户口是否为农业以及非农业之分(据了解,国家宣布到某时期取消城乡之差别)分成城市、乡村与城镇(即城乡结合处)。而此处的“乡村”概念也可以是“乡下”的代名词。我以为界定乡下可以当地居民的收入来源来确定最好。以农业收入来源为主的聚集地我们可以认为是“乡下”,而以“工资”作为收入的来城镇。(当然事实划分城镇与乡村是比较困难的。我这里只是作一个简单地阐述而已。)很明显,当前的农民的收入水平并不高,生活水平也不见得如媒体报道那样如何乐观。事实上说农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中之中并不为过。因为笔者就出生在一个地道的农村家庭中,并且现在的不少学生也来自于农村。所以我认为发表以上的看法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有亲身感受的,也是有证据可言的。明白了乡村抑或乡下的定义,我们再来谈送法下乡就简单多了。因为如果连范围都不能界定的,何谈去哪送法呢?你想去送的地方结果那个地方的人根本没有想要,最终闹了个“冷脸贴了热屁股”,岂不成了笑话。一方“主动投怀送抱”,另一方“冷眼相对”,这岂不成了单相思哉?
不过有一点的确是值得怀疑的,目前的情况下“乡村”更需要法还是“城镇”更需要法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有的学者把自己当成了救世主以为可以解救乡下人以水深火热之中那就有点过于的托大了。这不只是说学者的个人能力是有限的,而是说到底还是一个到底乡下人需要不需要法的问题。学者以为可以通过送法下乡就能解决农民的问题增强乡下人的法律意识我以为这样的说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笔者以前曾经做过两次大型的社会调查,对于当前农村人的法律意识作了一个简单地了解。结果是十分让人惊讶的。即并不是一些学者所谓的乡下人一点不懂法而且对于法充满了渴望,而是乡下人对于法的一种极度的不信任。与人情相比,他们更相信人情的力量,更相信道德的力量。比如有一采访对象曾经声称他打过官司,他的一句我以为是很精典的,即“胜了官司输了钱”,如果打官司是这样的一个结果,法律作为最基本的公信力对于乡下人来说还有什么可言呢?并且,由于我们受传统“厌诉”文化的影响,人们根本不愿意去法院打官司。换句话说即使你送法下乡了,这对于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会起到什么积极的作用吗?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考虑,如果送法的成本高于回报,那为什么还要去做这么个出力不讨好的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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