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四、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不仅要与工作岗位挂钩,而且还要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
第一稿: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稿: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简析: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延长试用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许多劳动者反映强烈,建议
劳动合同法草案应当缩短试用期的期限。第一稿虽然对试用期进行了限制,但是,规定的很不完善,只是提出试用期要与工作岗位挂钩。第二稿在吸取大众意见的基础上,对第一稿进行了补充,试用期也要和劳动合同的期限挂钩。
焦点五、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80%。
第一稿:无相应规定。
第二稿: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简析: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少于试用期过后的工资,但是具体的标准法律没有规定,因此,许多用人单位就尽可能的压力试用期的工资,然后再设立较长期限的试用期,依次来变相剥削劳动者的劳动。《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二稿对此作出了回应,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焦点六:服务期。完善服务期的相关规定
第一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六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稿: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一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或者职业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