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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二读稿焦点透析(上)

  焦点二、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有了时间表,劳动合同一个月内签订。
  第一稿: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二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两倍的工资。
  简析:草案首次审议稿规定,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这样规定无法操作,也不一定利于劳动者。因此,草案第二稿将原来的规定加以修改,对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了时间节点,并且对于超过时间节点不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
  焦点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一稿:无相应规定
  第二稿: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三)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
  简析: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非常突出,不仅损害劳动者权益,而且也不利于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对于无固定期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原来的《劳动法》规定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2)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3) 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实,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在多年也无济于事。因此,《劳动法》设计的这一制度,实际上是开给劳动者的空头支票。这次《劳动合同法》一改《劳动法》的规定,为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打开了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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