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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二读稿焦点透析(上)

《劳动合同法(草案)》二读稿焦点透析(上)


石先广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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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一个月的时间,共收到意见19万多件。2006年12月2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字斟句酌,对草案条文提出了许多修改建议。经对比,《劳动合同法》第二稿的焦点如下:
  焦点一、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事业单位也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第一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二稿: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简析:草案扩大了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调整范围。目前,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之外,事业单位中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由于行政管理部门权限划分的原因,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无法可依,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草案第二稿规定,对于事业单位与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之间也适用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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