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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律师为您解读最高法院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最新司法解释(下)

  二、其它不正当竞争的。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数额如何计算呢?新修改的《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侵犯商业秘密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解释原文】第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分析与解读】这一条是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权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也有权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分析与解读】这一条是该解释的施行时间,即该解释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2月1日后受理的案件或者之前受理的但未审结的案件都可以依据新解释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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