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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律师为您解读最高法院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最新司法解释(下)

  【解释原文】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
  依据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该项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分析与解读】这一条是关于判令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期限的界定。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期限应该是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被公众知悉时为止。因为,该项商业秘密已经为公众所知悉的,那么它就无法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为公众知悉”,即也不属于商业秘密了,也就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当然如果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期限应该是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被公众知悉时为止明显不合理的,也可以在保护港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优势的前提下,允许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何谓明显不合理,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解释原文】第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分析与解读】 这一条是关于不正竞争侵权中赔偿数额的界定。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 侵犯商业秘密的。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呢?新修改的《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于倍数的范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出了解释,即为使用费的1~3倍,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专利的类别、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的大小、性质、使用范围、时间等因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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