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然人姓名也包括两类。1、自然人的真实姓名。2、自然人的笔名、艺名。但,自然人的笔名、艺名可以被认定为“姓名”必须具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且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如“六小龄童”等。
【解释原文】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应当认定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使用”。
【分析与解读】这一条是关于不正当竞争中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中的“使用”的界定。首先,使用的前提必须是商业行为,如果不是商业行为,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使用”。其次,适用的范围和方式包括很广,不仅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上,在商品交易文书(如协议、信函、合同等)上;还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所有这些都可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使用”行为。
【解释原文】第八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分析与解读】这一条是关于“虚假宣传”的界定。解释第一款规定了三种宣传行为为虚假宣传行为,即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与其他商品做片面对比、未经科学定论的观点用于宣传、以歧义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宣传。上述三种方式能够称虚假宣传的,比如达到足以造成公众误解的程度。第二款还规定了以明显夸张的方式宣传商品,但不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如一些保健品在广告中说“越活越年轻”,这虽然是夸张的方式,但是公众不会相信这一点,所以不构成“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