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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票据法(下)

  3、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票据出票人的不同,可将本票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银行签发的本票为银行本票,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签发的本票为商业本票。在我国,仅承认银行本票(见《票据法》第73条第2款)。
  4、现金本票和转帐本票。这是以本票的付款方式为标准对银行本票所作的分类。用于支取现金的,为现金本票,用于转帐的,为转帐本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98条第2款的规定,银行本票一般用于转帐,但是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同时现金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都必须是个人,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本票(见《支付结算办法》第104条第2)。
  5、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这是根据本票上记载的金额是否确定为标准对银行本票所作的分类,也是我国票据法上特有的分类方法。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02条规定,定额本票的面额有1000、5000、10000和50000四种。不定额本票的面额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
  二、本票的特殊规则
  (一)本票的出票
  1、本票出票的概念
  本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方式作成本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与汇票相同,本票的出票行为也包括了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部分。
  在我国,本票只限于银行本票,所以本票的出票人只能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其他非经资格审定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均不得签发本票。
  2、本票的记载事项
  本票的记载事项同样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6条的规定,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①表明“本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姓名;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以上记载事项,如若缺少一项,则本票无效。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7条的规定,本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付款地和出票地两项。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应当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至于任意记载事项和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适用汇票的相关规定(见《票据法》第81条第2款)。
  3、本票出票的效力
  本票出票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出票人和收款人及持票人的影响上:
  对出票人而言,本票一经签发,其必须对本票的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而且这种责任是一种无条件的绝对责任,即只要本票到期日到来,出票人就必须对持票人付款,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也不因持票人对其权利行使或保全手续有欠缺而免除。
  对收款人和持票人而言,出票人签发本票之后,收款人及其之后的持票人就依法取得本票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与汇票不同的是,本票上的付款请求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无需经过承兑程序。
  (二)本票的见票
  本票的见票,是指本票的出票人因持票人的提示,为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的到期日,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及见票日期并签名的行为。由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不承认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所以在我国不存在本票的见票问题。
  (三)本票的付款
  在我国,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所以无须承兑,也不存在提示承兑。同时本票的出票人即付款人,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所以也不存在提示付款。本票一经签发,持票人就可以持票请求付款。我国《票据法》第79条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依此规定,持票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这个期限内请求付款,如果未遵期提示见票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对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并不因此消灭。
  三、本票的准用
  虽然本票和汇票是两种不同的票据,但是二者之间有着许多相同或相近之处,法律规则也呈现出很大的一致性。所以,为了避免重复规定,各国立法往往都以汇票为中心内容,对于本票和支票中与汇票相同或相近的内容,规定准用汇票的相关规定。我国《票据法》第81条规定:“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据此,关于本票的出票、背书、保证、付款以及追索权行使的规则,如果票据法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可以援引汇票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 支票
  一、支票概述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见《票据法》第82条)。
  与汇票和本票相比,支票具有如下特征:
  1、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汇票相比,支票也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支付票据金额的委付证券,但与汇票不同的是,支票的付款人有资格上的限制,必须是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2、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支票为见票即付,其出票日即为付款到期日,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直接凭票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因而,支票的主要功能在于代替现金进行支付,是一种支付证券,而无信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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