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用问题。
笔者个人认为,我国现阶段的人民陪审员的选用制度是存在问题的。直到现在我还不明白我们为什么会启用目前的这种陪审员选用制度,这样以高年龄(大多数为退休职工)、没有法学背景的人群组成的陪审员队伍,这本身就为陪审员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发挥其实质性的作用设置了障碍。在普遍年龄偏大又没有法学背景的情况下,法院要在开庭前的短时间内让其弄清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这显然是不现实的,也不具有可操作性。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改革陪审员的选用制度,选用的陪审员应是在职的,其从事的职业最好能与法律有一定关联性,对于其中某些人员以前本身是从事法学职业或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其年龄条件在不影响正常出庭的情况下可以予以适当放宽。以这样的条件选用的人民陪审员并不一定就能够实现陪审制度的实际意义,但他至少为更好的履行陪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要想让陪审员达到我们立法上的预期目标和立法的初衷,还有一段相当长的路要走,也还有很多具体、实际的工作要做。也就是笔者即将谈到的第三个问题。
三、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承担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的义务
从目前陪审员接受培训的状况来看,所有的陪审员都是在被选用后进行了简短的培训,以后便没有任何再培训和相应的职业训练。这是很大的一个问题,作为一个拥有法学专业背景的法学职业者都有一个不断学习和知识的更新过程,更何况作为一个非法学人士来参与法庭审理,他们更应该接受适时的培训与学习。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培训并不一定是严格意义上的系统培训。但法院至少应针对某一个具体的案件对参与审判的陪审员作适当的培训,让参与该案审判的陪审员弄清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以及正确处理此案所适用的法律。特别应当针对一般人的想法与法律规定有差别的地方进行讲解,这样才能让陪审员相信,法院对每一个案件都是严格依法审理的。只有让参与审理的陪审员相信了法院是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则通过参与审理的陪审员的再讲解,起到对社会进行法制宣传的作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心、对法院的信心。这样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建立法制国家提供坚实的基础。只有信心是不够的,其立法也应不断完善。下面我将谈谈立法方面的问题。
四、对于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立法上应当有所作为。
对于在司法审判中采用人民陪审制度,并不是我国所独创的一种司法审判制度。其实,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陪审或类似于陪审的司法审判制度。该制度通过多年的实践与总结,已经被证明用于司法审判是可行的,并且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和推广。那么,对于这样一套完整的司法审判制度为什么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如此多的问题呢?我想,应该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