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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前的博弈》连载二十九

  2004年12月13日,招标公司对原告的质疑进行了书面答复,认为原告产品一些技术指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的相关规定,本次项目的评标是严格按照综合比较、逐项打分原则进行的,是评标专家综合投标价格、商务、技术因素得出现有的排序。
  针对招标公司答复,原告认为,招标公司并没有全面回答第一次质疑提出的问题,于是在2004年12月14日,原告再一次向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具体内容为:一是请详细告知我公司所投产品哪些技术指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二是招标文件应当写明具体评标方法、打分标准、计算公式。三是要求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同年12月30日,原告收到了招标公司的回复,其内容指出了原告所投产品在进样系统、更换泵管、气瓶、数据存储方面都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有程度不同的不符之处。
  2005年1月4日,原告提出了第三次质疑。原告认为,招标公司所谓的不符之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原告产品不仅符合、而且在主要性能方面优胜于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规定。这些优点的重要性,原告的投标文件都进行了详细的描述。为了能说明情况,原告还将所投产品的详细的技术规格与要求进行了对比,原告产品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如此之优势却变成“不符”,怎能让人心悦诚服呢?回复中称以上结果是经专家组评定的,在此原告无意对专家品头论足。但原告认为,招标公司随机抽取专家虽避免了暗箱操作,但抽取的专家是否为血气方面的专家则无法保证。不过,原告认为,即使专家,也并非全能。因为大多数专家多年从事临床工作,他们大多只注重测量结果而往往忽视测量过程。根据原告二十年血气销售和维修的经验,以及对血气原理和市场发展的了解,原告认为,此次专家评判有误,建议采购人、招标公司重新组织真正懂血气、用血气的专业人员,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重新进行评定, 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其次,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中明确指出,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是公平、有序竞争,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供应商,不能有歧视符合条件的潜在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现象。而在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中就存在此现象,具有明显的排它性,应属于法律禁止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条件。第三,公示的中标产品价格,同样的产品在其它省市每台只有6万余元,同样的品牌及型号,相同的服务内容,巨大的数量差别,却是如此倒挂的价格。此两标虽无关联,但却让人疑惑重重。我们认为,本次采购完全是欺诈行为,由此将给今后的政府采购市场及国家形象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对此,我们真的想想问一问坐在被告席上的代理人,也是招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耿依林先生,你们还有没有道德?有没有一点良心?难道真的是国家的钱花不完吗?还是你们另有隐情?我们多次强烈要求公布前两次质疑中提到的打分标准,你们为什么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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