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黎明前的博弈》连载二十九

  2004年10月29日,政府采购当事人省发改委、卫生厅共同委托招标公司作为采购对象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资金来源为中央国债资金。看到公告的采购信息后,原告到指定地点花了2000元购买采购代理机构制作的招标文件。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后,原告决定参与这次采购对象为血气分析仪的采购活动。为此,原告花大量的时间精心准备了相关文件,邀请了国内外著名血气方面的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了原告参加这次投标的可行性,并制定合适的投标报价,经过充分翔实论证后,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原告将自己的投标文件郑重地递交到了招标公司在招标文件中的指定地点。
  2004年11月19日上午9:30,招标公司在一家饭店进行了公开开标、唱标等活动。参与这次投标的供应商一共有四家,开标过程十分顺利,靖新医疗器械公司投标所报价格为每台80000.00元人民币,原告投标所报的价格为每台56800.00元人民币。通过唱标程序,原告认为自己所投产品无论从质量还是价格上都最具有竞争力,所以坚信自己一定能中标。唱标后,采购项目进入了专家评审阶段,这次确定中标结果的办法也是采取综合打分法,其分值权重分别为:商务15分,价格30分,技术55分。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招标公司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004年11月30日,对于原告来说,是一个不吉祥的日子。招标公司公布了中标结果,中标的供应商为靖新医疗器械公司,是一家成立还不到一年时间的公司。对此,原告万分诧异,百思不得其解,自己产品各项指标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有些标准甚至高于招标文件的规定,价格也是四家投标供应商中最低的,原告产品在技术性能和操作方便程度上都要优于中标产品,在便携式血气仪中应该是一款非常优秀的成熟产品。但采购人和招标公司为什么要选择靖新医疗器械公司呢?为什么要选择高出原告投标价40.8%的产品作为中标产品呢?难道说国家的钱多得没处花吗?
  听到这儿,我全身微微颤动了一下,不寒而栗,法庭上出现了片刻宁静,我悄悄瞥了一下他,只见他特别激动,旁边的律师默不作声,几秒钟后,他又开始叙述……
  我们公司抱着一大堆的疑问,决定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与此同时,2004年12月7日,原告分别向采购人发改委、卫生厅也提出了书面质疑。其主要内容为:一是原告的产品质量、价格都很合理,但未能够中标,希望给出不予中标的理由;二是招标文件中没有写明具体的评标方法、打分标准、计算公式;三是评标委员会在采购人对投标供应商文件有异议的情况下,应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但评标委员会未向原告提出;四是公示中标结果应当包括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名单,以便接受投标供应商和社会监督;五是靖新医疗器械公司同样的产品在其他省市的投标价格也只有6万多元,为何这次投标价格高得如此离奇,而且还能够赢得此标。这简直让人难以理解!为此,原告请求能够找一些真正在临床上懂血气、用血气、知原理的专业人员重新对采购项目做一次认真、细致的评审,以求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更为重要的是要让采购对象在今后能够真正发挥它的最大作用,从而有益于国家,又造福于人民,希望招标公司斟酌,公示评标方法、打分标准、计算公式,以使原告明白中标供应商是凭什么法宝胜出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