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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

  第三,如果国有资产遭受侵害,也只能适用物权法、侵权法等法律的规定来获得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不平等就不能保障权利的平等。在国有资产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也应该与其他所有权的保护同等对待。一方面,在国家财产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也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并对国家资产提供救济。不能仅仅因为是国家财产就不受司法程序的管辖。而司法机关要对国家财产进行保护也必须遵循平等保护原则,因为这一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它为司法实践中法官正确处理各类纠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如果在国家财产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不能与其他财产受到同等的保护,那就会造成严重的司法不公。另一方面,在国有财产遭受侵害,进行损害赔偿时,也必须与非国有资产遭受侵害一样,适用“有多少损害,赔偿多少损失”的原则。不能说,侵害了国有财产就要多赔,侵害了个人财产就要少赔。民法上包含丰富的保护财产的方法,这些方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都是适用的。
  物权法草案所规定的保护物权的方法,是对各类财产进行救济的最有效的方式,当然也是保护国有资产的最佳方式。例如,物权法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一旦有人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损公肥私,国家机关可以请求其返还,怎么可能使非法财产合法化呢?相反,如果不承认平等保护原则,最终损害的还是国家利益。也就是说,物权法、侵权法等设计的保护方法是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的最佳途径。民法中物权法的保护方法和债权法的保护方法,可以对动态的和静态的国有资产形成周密的保护。当国有财产进入交易的时候,它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当国有财产没有进入交易的时候,它受到物权法的调整。正是因为物权法对归属、利用以及侵害救济,都确立了非常健全的法律规则,应当让它们在国有财产保护方面发挥作用。如果国有财产不受物权法的保护,就意味着放弃了这些周到的、丰富的保护手段,反而不利于维护国有资产权利人的利益。
  物权法是平等保护各类所有财产的法,而不是仅仅强调保护一类财产的特权法。平等保护原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国有资产,只会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可能损害国有资产。新中国成立后数十年的实践已经证明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提供特殊保护,不但不利于确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反而会助长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者在权利保护上的惰性。物权法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如果规定了不平等保护的原则,则是违反法治原则的法、继续实行计划经济的法,也是完全不具有可操作性的。
  四、平等保护是对所有民事主体的一体保护
  物权法作为一种调整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基本法律,其基本规则是建立在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的基础之上的。《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就明确强调了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平等保护原则的核心,是维护各类民事主体的人格平等,无论民事主体是国家、法人、自然人,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就自然人而言,平等保护原则强调对所有自然人合法的个人财产进行一体的保护。无论自然人的贫富、强弱,其财产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个别极端的观点认为,平等保护只是对富人的宝马、别墅的保护;穷人没有财产,根本不需要物权法的保护,因此物权法实际上保护的是富人。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
  第一,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对公民的基本人权的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一方面,私有财产权是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存权的问题,例如,对广大人民群众所享有的私有房产权而言,一旦其遭受侵害,就可能影响到其生存问题,例如,某些地方官员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非法拆迁并且不给予合理补偿,这就使得一些老百姓的利益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平等保护,实际上有利于穷人利益的维护。所以,对广大民众的财产保护而言,不仅关系到其基本财产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其生存权的问题。另一方面,财产权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要平等对待和保障私人财产所有权。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正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根据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也需要对公民的财产权实行平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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