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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谐社会要求物权法坚持平等保护思想

  第二,民法的平等指的是民事主体相互地位的平等,物权法上的平等指的当然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财产支配权平等,这种民法意义上的平等原则不适用于民事关系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物权法上的平等原则也不适用于民事生活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的财产关系。因此,我认为我们物权法草案坚持对民事领域中的各种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原则,是由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所决定的,完全符合物权法的民法性。
  尹田教授强调,中国和谐社会的建立,必然要求物权法应当坚持合法财产平等保护的基本思想。
  第一,中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社会和谐有序,要求商品的所有人在法律地位上一定要平等,马克思说过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交换必须建立于双方财产定位的体制之上,如果交易双方因为身份不同,财产因为姓公姓私不同,从而使双方的财产及其利益在交易中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不同,那商品交换所需要的平等协商就无法律依据。没有财产的独立,就没有市场主体责任的独立,没有所有权的平等,就没有商品交换和市场的平等,更没有对外开放和与国际接轨,中国和谐的商品经济社会就无法产生。我们只有实行财产权独立和财产权平等,才有可能真正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才能真正形成公有制经济和企业化所有经济平等竞争,从根本上壮大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不能依赖于法律对于国有企业的特殊保护,在商品流通中,赋予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高于集体或者个人财产的特殊地位,使之丧失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对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害无益。
  第二,强调财产平等保护,有利于遏制政府机关滥用公权力损害集体和个人的合法利益,改善政府的形象,剔除腐败的根源。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协调平衡是中国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过去我们曾经过分甚至于极端强调国家利益的保护而忽略轻视甚至否定对私人利益的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老百姓提出的问题就包括有一些政府机关滥用其行政权力,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各种问题上非法损害农民以及公民的利益,由此导致社会矛盾,许多腐败行为就在这个过程中发生。应该看到一个国家由于对老百姓强征暴敛,固然可以增加国家财政,但是个人和国家利益的平衡就被打破,国富民穷、社会冲突由此而生,因此,一方面要强调对国家财产的保护,利用刑法与公法的手段,重点保护国有资产。另一方面,要强调对于法人和自然人财产的保护,利用民法的手段重点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这样建立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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