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
物权法体现了担保手段的突破。担保手段必须要突破现有的规定,能够适应国际的商业发展的需求,尤其是需要考虑美国的动产担保交易法出现以后给世界带来的作用。这次的
担保法至少我们可以看到在128条有一个很重要的突破,就是对于经营的团体,不仅可以用现有的还可以用将来的一些原材料、产成品、机器设计等,这是对于现有的担保制的重大突破,现在能够作为担保的都是特定的现有的,而对于将来的一些东西有没有允许,实际上没有采纳浮动担保,但是已经把浮动担保的思想加进去了。这一点上我们是把原有的大陆法的概念和英、美、法制度好的东西充分结合起来,也适应现在包括外国银行进入中国以后所要求的我们能够提供担保手段的多样化和担保手段商业化的需求。而且我们也把应收帐款和基本的东西写进去了,我想这是突破适应商业需求和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第五,这次
物权法也有一点很重要,就是对于私权的保障。过去对于私权的保障、防止滥用征收征用有两大法宝,一个是只有在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可以补充,一个是在征收征用的时候必须给以合理补偿。这两条原则,第一个需要明细化,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但是对于第二点,什么叫合理补偿?写得更明细、更具体了。在这个意义上说,对于私权的保障用了更具体的手段、更具体的措施,乃至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里集体成员的权利怎么得到保障,也写得更加具体了。也就是在集体所有里,集体经济所有制的成员享有的权利和诉权的保障。
江平教授认为,这样一部
物权法能够规定了财产权利的平等、土地关系的稳定、群体关系的明细、担保手段的突破和私权保障,都是非常好的。当然,还是仍然有一些意见,就是和
物权法相配套的东西。显然
物权法不会再有实施细则了,但是
物权法里有两个东西是和行政权利密切相关。在
物权法中只能从民法、司法的角度来加以解决,而对于行政权利如何实施?在
物权法中无法规定。而在
物权法中和行政权利密切相关的,而且在行政权利的行使要加以制约和监督的就是两个东西,一个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有很多行政程序,还有一个是征收征用,如何征收征用?原来只写了县级以上政府,现在具体程序如何?我建议
物权法通过以后,要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和征收征用法,从行政的权利角度,在
物权法大的原则下,来看怎么取得行政权力,在不动产登记和征收征用制度更明确,也会取得一些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