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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律必须被信仰”——法律与宗教关系解读

  对于统治者来说,法律意味着秩序,没有法律,就不能有效地进行统治。因此,无论实际情况如何,统治者一定会竭尽全力使自己的法律表现为与人们心中的信仰相一致,要让民众相信这是民众自己的法律,具有终极的价值观,具有不容违抗的神圣性、合理性。
  这就是为什么伯尔曼说,“我们发现,在所有的社会里,虽然是以极不相同的方式,法律都需要借助人们关于神圣事物的观念……”。当世俗的法律借助神或上帝的名义颁布出来,它就获得了终极意义上的合理性,宗教强化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这时法律的实施已不是人们摄于权威的、单纯的、被动的遵守,而是人们发自内心的、对某种超验目标的奉献和实行,而这种对法律的虔诚与信仰正是西方法治主义的精神之源。也正是依据这种信誉,法律一直是西方世界中调整世俗社会的最权威的力量,甚至国王也不能逃脱它的束缚。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和瓦伦蒂尼安写给地方长官沃鲁西亚努斯的信中这样说到:“如果君王自愿承受法律的约束,这是与一个统治者的尊严相称的说法;因为甚至我们的权威都以法律的权威作依据。事实上,权力服从法律的支配,乃是政治管理上最重要的事情。”中世纪的神学家阿奎那对此则更有精辟的表述:“按照上帝的判断,一个君王不能不接受法律的指导力量的约束,应当自愿的、毫不勉强的满足法律的要求。”“当一个力求靠他的地位获得私利而置其所管辖的社会的幸福于不顾的人暗无天日地施政时,这样的统治者就叫暴君。”“如果那个社会废黜他所选出的国王,或因他滥用权力行使暴政而限制他的权力,那就不能算是违反正义。”于是西方就有了这样的法律格言:“国王在臣民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若不是法律许可,国王一无所能。”同样的道理,由于法律的价值与上帝的意志是一致的,法律获得了某种神圣性,按照基督教教义中“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西方社会才引申出了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正是基于这种信仰,法律才成为了约束权力、保护权利的重要力量。在西方历史的发展中,也正是基于这种信仰,人们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国王只有按照法律行事才是符合正义的,不遵守法律就是践踏正义,违背了上帝的目的,故而也就失去了人们拥戴的基础。查理一世、路易十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被人民推上断头台的。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法律与宗教管辖的目标对象不同(外在行为,内心观念)、适用范围不同(世俗的,宗教内部的权利与义务)、实施的方法不同(强制的,自觉的),但二者之间确实有相互需要、依赖的因素。尤其是对法律来说,需要有一个人民对法律尊敬、服从的神圣原因,这个原因必须是人民自己所承认接受的终极信仰,否则,法律将是苍白无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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