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本文所所揭示的违宪问题,从根源上讲,一是民法学者忘记了
宪法第
十条不仅仅是宪法规范,同时也是广义的民法规范体系不可或缺的必然组成部分。二是所谓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压根就是一个不科学的法律术语,个别学者不情愿舍弃这个不科学的术语,自然会出现立法技术上的“一女多嫁”的荒谬现象。
其实,
物权法草案与
宪法有抵触的地方不仅仅是车位问题,单从报道来看还有对国有财产的定义问题、甚至“物权”这个名词本身也与
宪法中“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等概念相抵触……等等,在下无法获得最新草案文本,也无从细加分析,但是我觉得肯定不止车位问题……这至少表明了
物权法起草者对
宪法有关规定的视若无赌吧?
窃以为:身为法律学人,我们都应该将
宪法视若神圣之物,只有这样,我们才可能有真正的宪政和民主与法治,如果法律人首先做毁坏
宪法的事情,那么,我想请
物权法的起草者们告诉我:当
宪法也可以被法律帝国的子民,尤其是精通法律的法学家们任意抛弃甚至毁坏的时候,我们这个国家的法治和宪政还有希望么?如果由此造成国家相关法规抵触和混乱,并导致财产争讼案件和群体事件非正常上升的社会责任又该由哪位民法学家来承担呢?
更麻烦的是,如此规定的条款,已经引起社会公众舆论的强烈反感,不信你们尽管可以走到普通百姓中去征求征求意见吧。如此下去,如果现在不尽快纠正
物权法违反
宪法的弊端,将来的
物权法怎么能够为建设良好的社会秩序提供有效的和良好的社会作用呢?试问
物权法起草者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和构建良好利益分配格局的使命感何在?在广大的社会公众心目中,你们这些民法学者难道不会遭遇公众信任危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