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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与物权法起草者郑重商榷——难道物权法草案规定“车位归属约定”不是违反宪法吗?

  即使按照物权法基本理论来分析,我们也不难发现:首先:该条规定的权利归属是指向所有权的,这从其编名称、章名称和条文中所使用的术语就可以看出;其次,“共有”在更多的语境下是在自物权(即所有权)范畴内的一个静态概念,“所有权”和“共有”之间是种属关系(从传播学角度看,“行使”一词可以构成使用权范畴内的一个动态概念)。这样一来,物权法草案就将绿地、道路、车位等国有物偷换所有权属性变成了私有物,或者准确地说,将业主对国有财产的他物权偷换成自物权,问题的实质恰就在这里!土地所有权是自物权,土地使用权是他物权;土地所有权是绝对权,土地使用权不是绝对权。这不是物权法基本的理论常识吗?
  也许有人会问:开发商花钱买来土地,为什么不能再卖出去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很简单:第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开发商花钱买来的只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而有权出卖土地的只能是土地的所有权人;其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开发商只能通过销售居民小区内的建筑面积和公共分摊面积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利润,在实际的房地产买卖过程中,开发商已经把车位的土地使用权购买价钱都计算到房价中了,实际上业主已经承担了车库的所有费用,如果说开发商再去卖,就是二次买卖。第三,在开发商出售房屋的同时,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当然转移给了全体业主,这样一来,车位的使用权在法理上已经属于全体业主。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物权法草案竟然准许开发商将已经当然转移给业主的、作为土地使用权载体的小区内土地的一部分,画上白线(车位)就第二次再出售给业主。这实质上是纵容房地产商人掠夺和侵犯公共利益,不但使人无法理解,更无法接受!
  我相信一切法律人的共性都是热爱法治的,并愿意物权法成为一部经得起历史考验的良法,这也是所有国民的共识。但是,我们的民法学作为一个二级学科在政治上太幼稚,并且在学术自我封闭,将物权法视为民法学禁脔,容不得不同观点和意见表达,更不愿意吸收法理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伦理学家和语言学家等参与起草工作,同时也缺乏走出书斋进行社会调查的实证研究和写作。所以,虽然历时十余年,其物权法草案文本质量依然低劣,这确实令社会公众和严肃的学者不能不感到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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