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由个案看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劳动诉讼作为一种独立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是当事人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由此决定了劳动司法机构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有着重要地位。我国目前主要是以民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以民事法律代替劳动法律来调整劳动法律关系,必然引发劳动争议处理的复杂因素。
  关于劳动司法机构的设置,各国情况不尽相同。英国在司法部下设有独立于普通法院的产业法庭和上诉就业法庭,对协商、调解不成或由法庭直接受理的案件,产业法庭开庭听证,并进行裁判;当事人如果对裁判不服的,可向上诉就业法庭上诉。如果争议的问题是对现行法律有质疑,应继续到普通法院审理,普通法院经二审终局。法国则在法院内设立专业法庭,但无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法院,专业法庭是一审法院中的劳工法庭和农业法庭(处理农业方面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中的社会法庭。德国则由职业法官及荣誉法官组成专门的劳动法院,实行地方法院、州法院、联邦法院三级审理。关于我国劳动司法机构应选择何种类型有不同主张,如“独立型”、“兼审非独立型”、“普通专审非独立型”、“特别专审非独立型。”
  笔者认为在我国选择何种类型的劳动司法机构,应考虑如下因素:第一,劳动司法机构与现行司法机构设置的衔接性,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第二,劳动司法机构的设置应体现三方原则,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第三,劳动司法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提高效率,促使劳动争议得到及时解决。基于以上考虑,笔者主张在现有人民法院内设立劳动法庭,作为专门行使劳动争议审判权的特别审判机构,其审判组织不同于民事、经济、行政等专门审判机构,它由职业法官和工会、用人单位团体委派的人员所组成。这种观点并不仅仅局限于理论探讨,在某些地方已经付诸于具体实践。实践结果表明,建立劳动审判庭的效果比较明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复杂的民事案件,已对法院民庭产生了巨大压力,再加上大量劳动争议起诉到民庭,审理必然拖延时间,而成立劳动审判庭专项审理劳动争议,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使劳动争议案件得以快审快结,提高了效率。尽管劳动审判庭的试点改革存在的问题很多,但这种试点改革毕竟向设置独立的有别于民事、经济、行政等专门审判机构的劳动法庭迈出了一大步。在试点改革的基础上,还应不断开拓新思路,以完善劳动司法机构的设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