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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问题新探讨

  
【注释】  这里应指出的是,由于在我国境内发行信用卡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因此,本文主要以发卡银行作为主体之一,对信用卡诈骗犯罪展开讨论。
“撇渣”目前已影响到全球的信用卡用户,英国伦敦成了它的中心区,而伪造的信用卡泛滥到整个欧洲、中东地区以及美国等地。
这里“持卡人”,是指持有他人信用卡、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的不法分子。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35页。
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35页。
马长生王珂:《关于<刑法修正案>第2条第3款的立法思考》,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二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50页。

同上
“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注意,以免刑法工作人员忽略的规定。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分则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7页。
信用卡电子支付方式,简言之,是以信用卡系统为基础的支付(CreditCardBasedSystem)方式。其基本作法是通过专门网络或互联网传送信用卡号码完成支付,持卡人对其传递的信息,先进行电子签名,然后将信息本身、电子签名经CA认证机构的认证后,连同电子证书等一并送到特约单位。
唐文征贺秀兰《银行卡步入智能时代》载《金融经济》2006年第4期总第286期,第25页。
智能IC卡技术采用CPU蕊片,具有独立运算,加解密和存储功能,安全性能更高。其表现在,蕊片卡复制难度加大,使信用卡欺诈更加困难,又智能卡与读卡器之间可以采用加密的数据通信方式交换数据,具有很强安全认证机制,精密程度大为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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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赵秉志主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赵秉志主编《金融犯罪界限认定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冯敏飞编著《银行VS骗子》,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4]薛瑞麟主编《金融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卢松主编《金融领域犯罪问题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
[6]皮勇著《网络犯罪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柳经纬主编《电子商务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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