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应注意的是,如果盗窃的信用卡针对银行和特约单位以外对象使用的,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例如,A在与B签订合同过程中,为了证明自己履行能力,使用盗窃来的空白的信用卡获得B的信任,骗取大量货物。不难看出,A利用盗窃的信用卡作为资信证明使用,进行合同诈骗。在实践中,同样存在利用盗窃的信用卡偷换知道他人信用卡信息的他人信用卡,以及用盗窃的信用卡进行借款诈骗等。又如,A向B借款5000元,为了证明其偿还能力,用盗窃来的信用卡作质押,在获得借款后潜逃。
综上所述,《
刑法修正案(五)》第
2条第3款之注意规定仍未明确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进行定性,在
刑法理论和实践仍存在诸多疑难问题。笔者认为,应删除该注意规定,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
四、信用卡诈骗罪发展趋势
在世界各地,网络购物已成为一种时尚。但随之而来的,网络信用卡诈骗也层出不穷。最近,总部设在巴黎的Ipsos—Reid国际研究公司对16个国家的8500名网民进行一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法国有63%的网络用户最关心他们使用信用卡在网上购物是否会被人敲诈。这比例在所有被调查国家网民中位居榜首。排在第二位的是英国网民,他们中有55%担心网上购物时会遭到不测。接下来是加拿大(54%)、巴西(51%)、日本(50%)和美国(47%)等等。这些调查结果,从一个层面上反映了目前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也呈蔓延势态,值得我们关注。
应指出的是,目前网上信用卡使用主要方式是信用卡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方式主要包括账号直接输入、专用账号、安全电子交易(SET)及专用协议等方式。由于技术本身存在缺陷,网上信用卡使用风险仍较大。因此,网上信用卡诈骗活动日益猖獗。比如不法分子侵入商家互联网,以欺骗性的公开秘钥代替商家的真实公开密钥对客户的信息解密之后偷窃其信用卡号码,在复制信用卡号码后再以商家真实的公开密钥对用户的信息加密,并将信用卡号码发送给商家从中截获或篡改商家与用户的交易信息。例如,在美国,曾发生一起涉及10万多笔虚假互联网交易的神秘信用卡诈骗案,就是由于信用卡账号受到入侵,盗贼篡改主要网上商家与客户的数据,窃取认证密码,进行虚假的信用卡交易。由于公开密钥加密使入侵者隐蔽其欺骗的证据,致使警方在破获上存在一定难度。
信用卡诈骗犯罪难以遏制又一原因是,制造信用卡的技术上。当前信用卡主要采用磁卡技术,其缺陷在于容易被伪造。当然,这个问题在近几年会得到解决。据了解,欧洲万事达维萨组织(EMV)决定,从2005年起欧洲不再对目前仍使用的磁条卡因虚假、伪卡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这就意味着从2005年起欧洲的银行磁条卡将转为智能IC卡。中东地区的银行协会与信用卡组织要求2005年后,银行发行IC卡必须符合EMV标准,而且拉丁美洲、日本、马来西亚等地区和国家也作出了类似举措。另外,MasterCard国际组织为了能够在全球支付业中推广采用智能卡技术,要求会员银行卡都要在2006年之前采用IC卡技术。可见,世界各地信用卡技术的革新,这对我国目前1亿张银行磁条卡来说是一巨大的挑战,现在,中国银行也正在积极研究新标准的银行卡,并积极推动向EMV标准迁移。毫无疑问,EMV标准推广将大大减少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可能,一定程度上遏止信用卡诈骗犯罪蔓延态势。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信用卡技术的发展一定程度上遏止信用卡诈骗犯罪蔓延态势。不容忽视的是信用卡犯罪已蔓延到网络领域,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在网上进行转账套现。因此,要想高效准确地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最重要的是,需要我们前瞻性地构建科学完善的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法律体系,运用法律制裁手段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