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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问题新探讨

  2、诈骗形式多样化。信用卡风险较其他银行卡来看程度较高,而且其风险可能对发卡银行、特约单位和持卡人造成经济损失。也因此,信用卡犯罪形式呈现复杂化。其主要表现在:首先,由于持卡人信用度差,恶意透支行为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次,由于不法分子骗领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等行为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比如,伪造身份证,军官证等虚假身份证明资料,谎报资信状况,骗领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或者非法获得他人信用卡后,模仿持卡人签名,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等手段,冒充合法持卡人进行消费或取现;或者与取现网点和特约单位内部工作人员相勾结,通过更改挂失卡的卡号或过期卡的有效期,骗取现金或货物;或者直接在POS机上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得POS机当作真卡接受,并进行大肆购物等等。其三,由发卡银行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作案。比如,偷制信用卡或盗窃已制好的信用卡,冒充合法持卡人提取现金或持卡消费;或者伪造或修改记账凭证,骗取现金;或者与社会上不法分子勾结,超限额授权支取;或者通过更改电脑资料、余额等手段,提取现金或持卡消费等等。其四,特约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比如,特约单位违反规定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支付“持卡人”现金;或者收款员与“持卡人”相勾结,压卡时没有将信用卡的卡号印在单据上,造成“无卡号单据”,以致特约单位无法要求发卡银行付款;或者收款员没有核对止付名单、身份证和预留签名,接受了的信用卡或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持卡人超限额消费时,收款员不索取授权造成信用失控等等。
  3、诈骗案值巨大化。由于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并且透支数额也较大,以致于信用卡诈骗犯罪在案值上呈现巨大化。据了解,中行、招行、广发等商业银行发行的白金卡最高授信额度达到10万美元。信用卡犯罪除诈骗案值巨大外,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获得的非法利润也相当惊人。据国际信用卡协会数据统计,以一个4人的伪卡诈骗集团为例,一张假卡的成本是3000元人民币,伪卡制作40张信用卡共需12万元人民币,用假卡刷卡消费伪造的身份证件4张,以每张2500元价格,共需人民币1万元。此外,前往异地进行伪卡消费的交通费用按每人15000元计算,需要花费人民币6万元,住宿费按每人5000元计算需要花费人民币2万元,那么伪卡集团就需的本金是21万元,而伪卡集团使用信用卡可以每张透支人民币4万元,那么40张伪卡可以透支消费160万元人民币,扣除本金,这样一个伪卡集团获得的利润高达139万元人民币。
  4、诈骗团伙呈现国际化和集团化。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犯罪跨国和跨境的犯罪特点日益突出。如伪卡集团通常从A国制作伪卡,在B国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在C国写入磁卡信息,之后再出售到其他国家和地区,或者到其他国家和地区使用伪卡取现或消费。这是由于各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他们的银行金融业的管理水平、服务水平也存在差异,对于信用卡这种支付、结算方式的认识程度也不尽相同,这为伪卡集团诈骗犯罪创造市场。此外,当前越来越多伪卡集团在我国境内非法设立加工制造假国际信用卡“地下工厂”。据公安部透露,2006年2月份,广东警方破获了迄今为止国内最大跨境伪造国际信用卡犯罪集团案件,捣毁制假窝点3个,抓获香港及内地主要犯罪嫌疑人4名,现场缴获伪造的国际信用卡4.2万余张。
  二、恶意透支行为若干问题探讨
  近年来,台湾等一些发达地区出现越来越多“卡奴”现象,引起金融秩序混乱。这些现象的根源主要由于持卡人恶意透支行为的存在,而且上述地区并没有将恶意透支行为纳入刑事制裁范围,造成难以控制局面。甚至,出现发卡银行通过黑社会讨债“公司”追回透支款项,严重扰乱了治安秩序。可见,我国将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纳入刑法领域调整之前瞻性。根据刑法修正案(五)2条第4项规定,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未归还的行为。这里值得议解方面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划清恶意透支与一般经济纠纷。以下笔者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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