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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之销售是否构成欺诈:从一起有问题的汽车当新车卖而引发的官司谈起

  六、用双倍惩罚 以诚信为本
  双倍赔偿体现了国家对违法者的严厉制裁,体现了对受害人损失的充分弥补,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双倍赔偿”条款又称“退一赔一”原则,源自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些法律都明确了双倍赔偿,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3年制定的消法充分保护了广大消费者权益并一直深受消费者欢迎。
  一般理解,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但是,不排除单位。正如本案一审法院所指出:现无法律规定法人不得成为消费者。这样,本案购车者的身份首先受到质疑:购买汽车的单位属于消费者吗?其次,本案汽车是否属于消费品也值得商榷。再次,本案是何种消费行为(是为了生活消费还是为了生产经营或二者兼而有之,是否运营、盈利等)还有待探讨。最后,作为被告的二级代理商是否明知汽车瑕疵及是否欺诈,都还存在争议。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为欺诈,二审经芜湖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不构成欺诈,本案不适用消法。
  不构成欺诈不等于销售商某些做法就合法。诚实信用乃经商根本之道。经营者若只注重短期行为,漠视消费者利益,最终损害的还是自己。本案宝吉公司索赔双倍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但销售商被判赔了相关费用,判赔了受害人实际损失。这足以给销售商敲响警钟。消法“退一赔一”是对不良经营者的惩罚,也对受害者的赔偿及消费者的保护,还在于通过有效制裁以减少不良行为者的利益促使其良性行为,提高商品质量与服务质量,从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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