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治之下的版权产业行政指导
现代社会的迅猛发展呼唤有效的积极行政,但积极行政很有可能构成对法治的破坏,所以我们应当努力把积极行政纳入法制化轨道,对版权产业的行政指导也不例外。,以免大量的指导导致对经济的过分干预。现代行政法要求对产业的行政指导起码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行政指导的作出要求符合正当程序。至于行政指导的效力,一般认为不具有强制效力。如果对版权产业当事人的决定形成了实质性的强制影响,就不是行政指导,而是其他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诉至法院。
为有效规制政府对版权产业的行政指导,有必要依法制定资料收集程序,专家咨询程序,指导行为实施程序等等。此外,对最终指导的效果有必要加以评估,适当地责任追究机制值得探讨。
四、结语
面对世界范围内,版权产业迅猛发展,而我国的版权产业还处于未实际成型的状况,行政指导大有可行空间,以使我们不落后于世界发展的潮流。并期翼如日本般以行政指导引领社会产业的进一步飞跃。通过宏观的版权战略,中观的版权报告,微观层面的版权信息发布,以及其他的指导方式促进我国版权产业迈入正规的产业化道路。
【注释】 莫于川:《论行政指导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人民大学硕士论文(1994)。 Allen Ins.The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the Copyright Industries to the Australian Economy .。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p51-52 俞子清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p195。 《成都市新闻出版(版权)产业“十一五”规划》 和《上海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在泰州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形式报告》,载《泰州科技》2006年第4期。 吴国英:《基于知识管理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研究》,载《当代经济》2006年第4期。 WIPO .2003 Guide on Surveying the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the Copyright-Based Indust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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