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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法制才能保障公证的法治(“死亡”公证案感言)

  另一方面,《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都有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文书等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进行审查,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这种核实应当包括调查核实。但公证处不是公安部门,调查手段很有限,如何保证其调查核实能得到正确的结果?从西安体彩公证的宝马案来看,公证员如何防范委托公证人的作弊?从这起杨世和“死亡公证”案看,公证机关如何防范公证员作弊?从昆明的公证案来看,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如何判断证明材料的真假?这在实际的工作中都是需有多方面的严格制度和这些制度的真正衔接和协同运作的。
  证明杨世和死亡的是与杨世和没有任何关系的“四川省金堂县精工铸造厂”1999年7月20日出具《证明》:“我单位职工杨世和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因车祸死亡,其妻是严春英。”这种虚假证明材料经过审查、审批等数道关口,顺利进入公证卷宗之中。报道没有介绍这份证明材料是谁到“四川省金堂县精工铸造厂”开来的,是怎么开出来的。应该说,这个案件中的虚假材料,只要公证员真正认真核实,是能够弄明白的。但如果是公证员与开证明的人通同作弊,哪该如何调查核实呀?
  1993年,山东省沂水县工商银行行长牛树伟针对《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凡是贷款人确已死亡、失踪,企业确已破产,并无财产可执行的个人贷款或企业贷款,可视为呆账,经报请上级银行批准后,可予以核销。”想出一个骗取国有资金的点子。他设法把公安派出所、法院、公证处、工商局的相关人员一一摆平,从公安派出所开出了29份假死亡、假失踪的证明,从县公证处办出30份假公证书,以处理呆账名义核销贷款,侵吞国有资金290多万元。自己办假证,自己来审查,银行人员用以侵吞国家资金,公证员用以收取委托公证人的金钱回报,制度的作用在这里当然就无能为力,只能等到案情暴露,作案者才能被追究责任。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并不重,作案成本低而效益高,要真正抑制公证员这样的违规违法的作案行为,可能并不容易。
  公证的公正当然需要法治的保障,但以法治保障公证的公正,以法治保障国家的公信力和社会的诚信度,最关键的是需要有合理的法制。只有合理的法制才能保障公证的法治。
  还有一点,这起“死亡公证”案与购房逃税有关,办理“死亡公证”只是购房逃税的一种手段。这又是新暴露出的一种购房逃税的手法,也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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