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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坚持的和不该忽视的(邱兴华案感言)

  一些人质疑,狂犬可杀,为什么狂人不可杀?这是因为狂犬本非人类,正常时可爱或有用,因而豢养,当其发狂而伤害人时,自然无怜悯之心而杀之不贷。狂人本属人类,因狂而伤害人,人类之同情心、怜悯心应存,故禁而治之,不至于杀而除之。其实,人类社会完全有能力修正一些法制原则。如,对于精神病人,人类社会可以规定,不定其罪,但结束其生命。但是社会发展到今天,人类的怜悯心应该有所增长,而不是越来越削弱。
  邱兴华有精神病只是一种可能。另一种可能是,司法鉴定的结果证明,邱兴华没有精神疾病,或者是,邱兴华虽有精神疾病,但其杀人作案,不处于精神疾病状态,而处于正常状态。假如邱兴华没有任何精神疾病,按照我国当下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将其处以死刑并加以执行。假如邱兴华虽有精神疾病但杀人作案时不处于精神疾病状态,按照我国当下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同样可以将其处以死刑并加以执行。
  应当说,不论司法鉴定对于邱兴华的精神疾病鉴定是什么样的结果,都不会妨碍司法公正,都只会有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
  从另一角度看,邱兴华如果真的没有精神疾病,他应该是最反对把他看做是精神病人的。从一些报道来看,他认为他的人格尊严比他人的十条性命还要重要,他能容忍他人把他看成精神病人吗?这是说,假如社会宣布一个正常的人为精神病人,且以对待精神病人的态度和方式处置他,那么他实际上会生不如死。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何保证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准确性?
  当下社会,当下科技条件下,技术和设施设备最先进的医院,也不能保证不误诊疾病。对常规疾病的诊断经常出现失误,对精神疾病的诊断能保证不出现失误。而从司法的角度看,这样一种鉴定失误,会带来灾难性后果:把没有精神疾病的人鉴定为具有精神疾病的人,不仅会造成司法枉纵犯罪人,对死者及其亲人,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不公正,还会造成这个人自身的生不如死;把具有精神疾病的人鉴定为没有精神疾病的人,会造成司法的错判错杀,同样造成社会的不公正。
  仅仅这一点,也可能会促成司法工作者的驼鸟心理。当然,如何提高司法鉴定的准确性,这已是另一层面的问题。法学家们强调司法的程序正义,为的实现司法的实质正义,这一点当然是必须坚持的。
  应当坚持的必须坚持,但不应当忽视的也不能忽视。
  关注邱兴华的同时,我们忽视掉了什么?我们普遍忽视了那十个被邱兴华杀害的人和因这些人被杀害而悲惨欲绝的他们的亲人们。我们普遍忽视了无辜民众在社会中生存的潜在危险性和他们遭遇危害后得不到必要救助的艰难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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