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所谓的“桑本谦公式”,恐怕是渊源于著名的“汉德公式”吧?
该文所列举的第二个案例:没有证据的闯红灯处罚案。真难为了该文作者,真不愧是“书斋中的学者”——从理论到理论,从假设到假设,千辛万苦论证了一大圈。非常遗憾的是,只要您“真的”做一天交警,就会对自己的“迂腐”感到可笑。令人颇感困惑的是:不知该文所述该案发生于何时(想必是老黄历了,现在早就启用“电子眼”了)?通过简易程序进行当场处罚(至迟于1996年实施的《
行政处罚法》就有相关规定,该案就符合相应条件),并非“空口说白话”,法律是安排了一套行为规范的,其中就有事实确认(相对人)内容。真不知在严格的程序控制之下,是如何出现了本案这样的“残次品”的?
毫无疑问,就该案而言,交管局必败无疑(无证据还胆敢实施处罚行为,尽管驾驶员真的闯红灯了)。原因非常简单,认定相对人闯红灯无事实依据进行证明。这样的判决(所体现的规则)会带来什么后果呢?天下大乱吗?姑息养奸吗?所有的驾驶员都去闯红灯吗?恰如,无欠条的债务关系不被确认,这一规则的确立不仅不会导致社会大乱,而且还会有效促进更加“和谐有序”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生成一样,本案可以预期的后果一定是:更加“狡猾”(富于智慧)、“老辣”(经验丰富)的交警层出不穷。恐怕,所有有“实践经验”的人都会认同:这简直就是不可思议的偶发事件(可能比中六合彩更难)。所有“脑子没进水”的交警在上岗之前就都深谙在证据方面要“拿死”(俗语,意为不给对方机会,置对方于死地)相对人的要领。岂能让相对人“攥住自己的小辫子”(无事实证据)?况且在事发现场,很有可能并非只有他们两人(司机和交警)在场,慑于众多的、潜在的“目击证人”(尽管不一定关注此事,但也是无形的压力——无理之人必心虚)、惮于官府的强大威力(俗话说:“别看你现在闹得欢,到了秋后拉清单。”无理还敢对抗政府,真是让有理而不敢告政府之人“大开眼界”、“大跌眼镜”)、顾及投入(挑起争端,进行诉讼)与产出(可能并非必然胜诉的收益,在本案是返还五元罚款)的效率关系,恐怕只有该文作者所设想的那些人才会去“以身试法”、“飞蛾投火”。所有的担心,注定是——杞人忧天。
关于这些:地球人都——知道。
该文作者在自己所举出的两个案例的分析过程中,的确展示了细致、甚至严谨的论证过程。但仍给人留下了纠缠于无关宏义的细节、缺乏整体驾驭全局能力的印象。
如果存在价值衡量的话,也只适用于证明标准,而不是举证责任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