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程序法或早或晚的出台,并不十分重要。君不见,没有程序法,我们不也照样“干革命”嘛。早就有“定论”: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和理念,不是白纸黑字可以“毕其功”的。法律的本质是:多数人(或占有多数资源的少数人)的现实选择,而不是少数人(或占有少数资源的多数人)的理想预期。“拉皮儿”(一种整容小手术)可以解决的只是外观形象问题,于改善内在的生理状况无补。
“十多年来,林林总总的学术专著、译著、教材陆续出版,有关行政程序的学术论文目不暇接,以行政程序法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此起彼落。”倒要请问:除了数量之外,质量如何?不自我重复、相互重复的又有多少?至少该文中的“大量表述”我本人已经在此前的不同的“学术作品”中看过N遍了。如果说开研讨会是为了“游山玩水”,还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毕竟作为“清贫的”教师(并非以科研工作者的身份)也理应享有“适当的”休闲娱乐的机会和条件。那些“不敢恭维”的“学术作品”的泛滥成灾,则无疑是一大“公害”。凭心而论,多数高校教师(包括我本人)是不具备“真正科研(创新)”的智力能力的。原本,没有金刚钻儿——就别揽瓷器活儿。这不挺好的吗?挺和谐的吗?可是现行的、扭曲的教师评价制度却偏偏“赶着鸭子上架”——逼师从研、全师皆研,必然造成全局性的资源浪费。必须发现和承认教师的独立、独特的内涵和价值,必须澄清教师与科研工作者的清晰界限。否则,中国将没有真正的教师,有的只是“假冒的”科研工作者。
都是制度(来自于错误的观念)——惹的祸。
看来,所谓的行政程序法典有可能“转化”为——行政法典(总则部分)——实体与程序并重,内部与外部兼顾,主体与行为均有。其实这样的尝试也未尝不可,只是体系更加庞大,内容更加繁复,时间更加漫长。在实施这一宏大计划的过程中,还须适时地推出那些先期完成的构成行政法治大厦整体的部分阶段性“产品”,以供迫切之需。当还没有别墅的时候,请不要鄙弃茅草屋。追求卓越与不弃平凡——并不矛盾。
渐进——这就是我们的必由之路。
行政规划(又称行政计划)通常置于行政法学教科书的具体行政行为部分之中,被我称之为“四不像”:与抽象行政行为、事实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政策行为——既相近似、又不相同——有交叉但不重叠。这样一个“怪东西”在现实中大行其道、普遍存在,真是“吓人一大跳”——此物凶猛,请勿靠近。如此无法准确定性之物,还是“逐出”法律家园为好。
行政法学界的一个“著名”的误区:用对违法或无效行政行为的效力判断(或曰结果判断)及相应处置“偷换”(或曰“隐匿”)对该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的追究。请问: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我国制定法中尚无此项内容)是不是行政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显然不是。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当然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