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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不动产公示制度的历史沿革

Yves Picod,Sûretés, Publicité foncière,Montchrestien,7e éd., 1999,paris,no 227 et 356.
J. B. Colbert, 在17世纪提出重商主义的观点,被称为柯尔柏主义。
Yves Picod,Sûretés, Publicité foncière,Montchrestien,7e éd., 1999,paris,no 650.
法国督政府(La Directoire)存在于1795年至1799年。
在当前的法国民法中,不动产公示(publicité)具有双重性,它是由登录和公告两部分组成的,一是对优先权和抵押权的登录(inscription),一是对抵押权和优先权以外的不动产权利变动的公告(publication)。这种双重标准的公示方式在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立法中就已经有所体现。
尹田著:《法国不动产公示制度》,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6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553页。
法国民法典第2265条规定:“以正当名义善意取得不动产的人,如真正的所有权人居住在该不动产所在地的上诉法院的管辖区内,经过10年,因时效完成而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如果真正的所有权人居住在该法院的管辖区以外,经过20年,善意取得人可以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Alex Weill , Droit Civil , Les sûretés, la publicité foncière, Précis Dalloz, 1979, no 649.
法国在1918年和1921年曾对不动产登记簿的管理作了一些小规模的修改。
1959年1月7日法令正式用”公告”(publication)取代了“副本”(transcription)字样。
1955年1月4日法令颁布以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实施法令对其不断地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请参考1955年10月14日实施法令、1955年12月30日法令、1956年11月15日法令、1959年1月7日法令、1967年9月28日法令、1967年12月22日实施法令、1998年4月6日法律。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6页以下。
阿尔萨斯大区有两个省组成,即上莱茵省(Haut-Rhin)和下莱茵省(Bas-Rhin);洛林大区由四个省组成,摩泽尔(Moselle)是其中的一个省。
小审法院制度的前身是法国的治安法官制度,1958年法国废除了治安法官制度,由小审法院取而代之。小审法院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不过,其与大审法院不同的是,小审法院管辖的案件涉及的金额较小,而且审理的程序简易、迅速,费用也比较低。
Un droit ne peut être inscrit que si celui de l’auteur de son acquéreur a été lui-même inscrit.
Loi nº 2002-306 du 4 mars 2002, Loi portant réforme de la loi du ler juin 1924 mettant en vigueur la législation civile française dans les départements du Bas-Rhin, du Haut-Rhin et de la Moselle, dans ses dispositions relatives à la publicité fonciè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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