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1855年3月23日法律存在着诸多缺陷,所以有人希望在整个法国推行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但有两个难以克服的主要障碍。第一个障碍来自于不动产管理机构。长期以来法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都属于行政部门管辖,具体隶属于法国财政部,而如果推行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势必要将不动产公示机构改为由司法机关负责。这种建议首先就遭到财政部的反对,法国财政部希望自己能够继续保持自己长期以来对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管理。第二个障碍来自于法国的地籍。如果采用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那么必须使每一天的地籍当日了结,否则就不能保证它的准确性,但是在法国,不动产往往被分成很多小块,而且频繁地发生转让,这就使整修地籍成为一项长期而耗资巨大的工作。因此,试图在法国推行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愿望终究没有能够实现。值得注意的是,1955年1月4日法令并不适用于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该法令第52条明确规定,法令并不减损1924年6月1日法律规定的效力,而根据法国1924年6月1日法令的规定,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在采用法国法的一般原则的同时,可以维持其不动产登记制度,这就意味着在法国,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继续适用。为了支持该地区不动产登记簿的完善,法国2002年3月4日法律还规定要建立一个国家公共机构以支持该地区不动产登记簿的信息化,该机构将于2006年1月1日建立。 看来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法律特区”的地位还将依然继续存在。
【注释】 * 本文为于海涌主持的200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02CFX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中山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 法国的不动产公示机构直到今天仍被称为是抵押登记机关(conservation des hypothèques),抵押权在公示制度中的核心地位由此可见一斑。另,参见尹田著:《法国不动产公示制度》,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6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551页。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8页。 周枏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6月版第427页。 Alex Weill , Droit Civil , Les sûretés, la publicité foncière, Précis Dalloz, 1979, no 642. 周枏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6月版第524、532、624页。 Alex Weill , Droit Civil , Les sûretés, la publicité foncière, Précis Dalloz, 1979, no 642. 另,关于登记制度(L’insinuation)参见尹田著:《法国不动产公示制度》,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6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552页。 法国旧法(ancien droit)是指法国大革命以前的法律。有的学者将其翻译为“古代法”,参见尹田著:《法国不动产公示制度》,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6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552页。有的学者将其翻译为“旧法”,参见]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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