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5年3月23日法律实施了80多年没有进行太大的修订,法国于1935年和1938年先后通过两个法令对该法律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修改的内容主要集中于不动产公示的适用范围,随着法律的不断修订,公示的适用范围也就越来越大。 1935年10月30日法令是对1955年3月23日法律所作的第一次重大修改。新法令在没有修改1855年法律的一般原则的条件下,采取了多种措施,试图更好地发挥抵押制度的功能,建立更为准确的地籍,从而确保在不动产交易中的安全。其采取的主要措施就是扩大了不动产公示的适用范围,对于因死亡以及诸如分割、判决等引起的物权变动的宣告行为(acts déclaratifs)也要办理登记。1938年6月17日法令又将不动产公示制度扩大适用于不动产扣押令。该法令规定,从登记时起,被扣押人不得自由处分该不动产或加重该不动产上的物权负担,而且,自扣押令提出登录申请以后发生的一切不动产转让、抵押权和优先权,即使已经办理了登记,均不得对抗扣押权人。1938年6月17日法令大大改善了无担保债权人的状况,因为1855年3月23日法律规定,只有在不动产上依照公示规则取得了权利的第三人才可以以欠缺公示为理由提起抗辩,由于无担保债权人无法办理公示,所以无担保债权人无权提起抗辩,这无异于剥夺了对无担保债权人的保护。1938年6月17日法令使无担保债权人可以对扣押令进行登记,这样,从扣押令被公示时起,无担保债权人就属于在不动产上享有权利并有权提起抗辩的第三人。
六、1955年1月4日法令
1955年1月4日法令在法国的不动产公示制度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基于法国政府的开拓精神,1955年1月4日法令废除了1855年3月23日的法律,对法国民法典中不少关于优先权和抵押权的条款进行了修改。该法令于1956年1月1日开始生效。1955年法令继承了过去不动产公示制度的基本原则:(1)不动产公示继续采用双重性,其公示(publicité)是由登录(inscription)和公告(publication)两部分组成,登录适用于优先权和抵押权,公告适用于不动产的其他权利证书; (2)不动产登记由抵押权登记员负责,而不是由法官负责;(3)公示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第三人利益,对欠缺公示的制裁就是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由于登记员仅仅证实公示法律行为形式上合法,而不是证实它究竟是否有效,因此,公示不能清除法律行为中的瑕疵。
相映地,1955年法令在“守成”的同时又进行了下列“创新”,通过以下方面的改革,法令力图对公示制度进行改善:(1)法令将不动产公示的范围扩大适用于一切涉及不动产的有关行为,其中不仅包括几乎所有的不动产抵押权和优先权,而且包括优先权、抵押权以外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的设定与转让、12年以上的租约、司法裁决、宣告行为、扣押令等。(2)法令修改了不动产的公示机制,同时法令还规定登记员要为其辖区内的每一个市镇建立不动产卡片(fichier immobilier),这种卡片作为不动产公示的辅助手段,以保证公示的一致性,并便于公众查询;(3)法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保证公示的准确和效率,例如:证书必须采用认证形式、提高对当事人身份和对土地鉴别的准确性、采用相对效力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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