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学界对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中相关概念选用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使用地上权的概念,因为我国现行法中的土地使用权实质上是属于传统物权法中的地上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土地使用权这一概念在我国现行立法上已长期使用,反映了我国物权法的特色,因此应在我国物权法中继续使用这一概念。第三种观点认为,建设用地是我国现行法所采用的概念,《
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的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用地,因此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权是与现行法相衔接的。第四种观点认为,作为用益物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当于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民法上的地上权,但考虑我国大陆的习惯,应称为基地使用权。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地上权是大陆法上的传统民法概念,与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只是相似,并不等同,理由容后详述,而且由于我国已经长期没有使用这一概念,现在一般社会成员普遍对这一概念缺乏了解并极易与其他概念相混淆,因此,地上权概念已不宜在我国立法上使用。第二种观点,虽然由于我国长期使用土地使用权概念,其一般内涵易被人们所理解和接受,它仅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不包括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权利,而且这一概念本身也无法与非建筑情形下使用他人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相区别,因此土地使用权概念也不宜作为一个总概念加以使用。第三种观点,就建设用地权而言,这一概念并不象主张使用这一概念的学者们所认为的那样“含义清楚”,因为“建设”一词作为一个“动态”的概念,可以从多种意义上作不同程度的理解。以我国最具权威的《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其中与民法用益物权最相近的含义也不过是“增加新设施”而已。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不确定,开发商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建设”为目的并具有经营性质,但其开发的商品房一旦出售,则原开发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亦一并转让给了房屋所有人并成为一种“基地”使用权,而此时的“基地”使用权决不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这一概念无法准确揭示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的内涵。第四种观点,基地使用权的概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使用土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权概念内涵不准确的缺陷,也基本符合我国长期立法所形成的思维习惯,在表有与传统地上权概念一致内涵的同时,亦容易被人们所理解和认知。然而,“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在表述上既烦琐又不够严谨,因为“基地”本身已经表明了对土地的“使用”,基地权即是一种特定的土地使用权。基地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只需表明为“何种用益”即可,而“基地权”这一概念正是准确地揭示了这一用益物权的“基地”性,即基地权是一种“地权”,是对土地的用益物权。综上,笔者主张我国物权法使用“基地权”概念取代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概念,但基地权并不仅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是作为一个总概念,包括各种情形下在他人土地上所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用益物权。
(二)我国基地权体系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