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模范地遵守
宪法,严格按
宪法办事,自觉地在
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创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业绩。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宏伟目标和各项任务,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更好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充分调动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同心同德地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
宪法意识和
宪法权威,切实保证
宪法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
宪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三、执政党必须以
宪法所确立的各国家机关的性质和地位的不同来确立具体的领导方式
十六大明确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各级党委必须坚持依法执政的政治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十六大报告将依法执政和实施党的领导的范围高度概括为国家和社会两个方面。也就是说,党依法执政,不仅包括国家,而且还包括社会。国家即表现为国家机关,社会即表现为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妇联、共青团、工会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坚持依法执政和加强党的领导,在具体对待国家和社会两个不同主体的领导方式上是应当有所区别的。有关社会团体、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法律现已基本形成体系,党的领导在这些法律里都有各自的详细规定,例如,《
高等教育法》中有关于高校党组织与校长、教师代表大会之间关系的规定,《
工会法》中有关于工会与党委关系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关于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关系的规定,等等。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按照这些法律的规定去做,在依法执政的过程中,切实加强党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