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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典(节录)

  第1198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选择
  1.合同,适用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将准据法适用于整个合同,亦可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某些部分。
  3.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缔结时或事后随时选择准据法。合同人亦可随时一致变更合同的准据法。
  第1199条 未协议选择法律时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1.未协议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时,适用下列合同当事人的设立地、住所地或主要活动场所地国法:
  1) 买卖合同中的卖方;
  2)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方;
  3) 租赁合同(不动产租赁合同)的出租方;
  4) 无偿使用财产合同的出借方;
  5) 加工承揽合同的承造方;
  6) 船舶运货合同的承运方;
  7) 汽车运货合同的承运方;
  8) 借款或其他信贷合同的放款人;
  9) 委托合同的受委托方;
  10)商务代理合同的代理商;
  11)保管合同的保管人;
  12)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13)担保合同的担保人;
  14)抵押合同的抵押人;
  15)有关专有权使用的许可证合同的许可方。
  2.合同当事人未协议选择合同准据法时,不论本条第1款规定如何,适用下列规定:
  1) 不动产合同适用该不动产所在地国法;
  2) 有关共同活动的合同与建造合同,适用相关活动举行地或合同规定的结果发生地国法;
  3) 作为拍卖、竞标结果所缔结的合同或在证券交易所缔结的合同,适用拍卖或竞标地或
  证券交易所在地国法。
  3.对于本条第1与第2款未提及的合同,当事人未协议选择准据法时,适用合同特征性履行当事人的设立地、住所地或主要活动场所地国法。若不能确定合同的特征性履行,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1200条 有关设立法人的涉外合同的准据法
  有关设立法人的涉外合同,适用法人设立地国法。
  第1201条 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1.依照本节规定确定的合同准据法特别适用于:
  1) 合同的解释;
  2)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 合同的履行;
  4) 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的后果;
  5) 合同的终止;
  6) 合同无效的后果;
  7) 合同债权的转让与债务承担。
  2.合同履行的方式与程序以及合同履行不当时须采取的措施,除了合同准据法外,还须考虑履行地国法。
  第6节 非合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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