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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典(节录)

  2.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合同,由依照本章有关合同义务的规定所确定的法律支配。
  第3节 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
  第1190条 法律行为的形式
  1.法律行为的形式,由法律行为实施地国法支配。在外国实施的法律行为,如果其满足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的形式要求,不得因其未遵守形式规定而视为无效。
  2.至少有一个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人或公民参与的涉外经济行为,不管行为实施地规定如何,须采用书面协议形式。
  3.与不动产有关的法律行为的形式,由该财产所在地国法支配,涉及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注册机关登记的财产,适用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
  第1191条 代理
  代理的形式与有效时间,适用代理权授予地国法。满足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要求的代理,不得因其未遵守有关形式方面的规定而视为无效。
  第1192条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由相应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支配。
  2.诉讼时效未涉及的请求权,只要相应的法律关系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为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或者法人,则适用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
  第4节 物权
  第1193条 有关物权准据法的一般规定
  1.不动产与动产的财产权与其他物权,依该财产所在地国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以及财产的其他法律定性,依照该财产所在地国法。
  第1194条 物权的产生与消灭
  1.财产的物权的产生与消灭,依照行为实施时或物权据以产生或消灭的事实发生时该财产的所在地国法确定,但是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构成法律行为对象的财产的物权的产生与消灭,由该法律行为实施地国法支配,但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因时效而取得的财产所有权的产生,依照时效届满时财产所在地国法支配。
  第1195条 交通工具与其他须在国家登记机关注册的财产的物权
  交通工具与其他须在国家登记机关注册的财产的物权,由该交通工具与财产注册地国法支配。
  第1196条 处于运输途中的动产的物权
  因某法律行为而处于运输途中的动产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由该财产发运地国法支配,但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197条 物权的保护
  1.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保护,依原告的选择,适用财产所在地国法或处理争议的法院所在地国法支配。
  2.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保护,适用该财产所在地国法。涉及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登记机关注册的财产,适用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
  第5节 合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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