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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典(节录)

  第1179条 自然人的失踪与死亡宣告
  宣告自然人失踪或死亡,依照法院所在地国法。
  第1180条 自然人的姓名
  自然人的姓名权及其使用与保护,依其属人法,但本法典第54条第2款第3和第4句、第1188条以及第1189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181条 旅居国外的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家庭状况的登记
  旅居国外的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公民,在吉尔吉斯共和国驻外领事处进行家庭状况文书的登记。此时,适用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
  第1182条 对外国机关所出具的家庭状况证书的承认
  由外国机关根据该国法律出具的用于证明旅居国外的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家庭状况的文件,附有公证书的,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予以承认。
  第1183条 监护和照料
  1.对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有限制性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和照料,依照法院所在国法予以设立或取消。
  2.监护(照料)人接受监护(照料)的义务,由监护(照料)人的属人法支配。
  3.监护(照料)人与被监护(照料)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指定监护(照料)人的机关所在地国法支配。居住于吉尔吉斯共和国的被监护人,如果吉尔吉斯共和国对其更为有利,亦可适用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
  4.为旅居国外的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设立的监护(照料),如果吉尔吉斯共和国驻外的相关领事处对设立监护(照料)或对其承认无任何法律异议,则在吉尔吉斯共和国承认为有效。
  第1184条 法人的属人法
  法人以其设立地国法为属人法。
  第1185条 法人的权利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照法人的属人法确定。
  2.实施了法律行为的,如果外国法人的机构或代表所实施的行为所在地国法对于代理权的限制感到陌生,则外国法人不得对其机构或代表的代理权主张限制。
  第1186条 法人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国内行为
  法人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行使的企业性或其他行为,由民事法律调整,但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对法人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1187条 国家参与涉外私法关系
  国家参与的涉外私法关系,一般适用本章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第2节 人身非物质权利,知识产权
  第1188条 对人身非物质权利的保护
  人身非物质权利的保护,适用行为地国法或者据以提出保护请求的情况发生地国法。
  第1189条 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适用请求保护此种权利所在地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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