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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我们的诉讼文化和思想——论民事诉讼程序的商品价值

  第二,可以进一步增强司法审判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意识。改革开放初期,在司法审判领域占统治地位的是职权主义思想。在职权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是绝对的纠问式的审判方式,整个司法审判工作到处充满着职权主义思想。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职权主义思想也出现了恶性膨胀,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站在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的角度,千方百计的利用司法审判权积极的为本地区和本部门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严重的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到了改革开放中期,由于职权主义的审判思想已经严重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了,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思想也就此登上了司法审判的舞台,并成为了司法审判工作的主要审判方式。然而,在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职权主义的一些不良思想还没有得到彻底的改革之前,司法界却又产生了新的恶性的当事人主义思想潮,一些司法审判工作人员在极端的中立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思想指导下,他们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实现变得漠不关心,对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真正化解缺乏了必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是,如果我们建立民事诉讼程序的商品属性和价值理论,笔者相信其商品交换中的公平、公正、诚实、诚信等文化和思想,则可以极大的提高财产权、人身权的社会地位和增强司法审判工作人员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意识,并且使我们的法官从此认识到司法审判已经不再是过去那种高高在上冰凉的“铁面无私”的裁判了,而是一种渊含着丰富文化思想和情感的服务性工作。
  第三,可以极大的提高公民的社会主义的权利意识,以及商品经济意识。笔者认为,在中国由于长期受封建官本主义思想的影响,人们往往把民事诉讼理解为一种官本文化,并且将民事诉讼赋予了很多的官本主义思想,其中民间将诉讼称这为“打官司”就是典型的官本主义思想的反映。的确,不可否认我们的社会在官本主义思想和化文的影响下,人们确实对诉讼产生了一种畏惧的心理,他们并不十分崇上财产权和人身权以诉讼的方式和方法运行。但是,如果我们将民事诉讼程序理解为了一种具有商品属性和价值的物质,那么诉讼和诉讼程序就是财产权和人身权行使的方式和方法了。特别是,由于诉讼程序的商品属性和价值意义中的公平、诚信文化思想,同样可以使民事诉讼变得再也不是过去进官府“打官司”的意义了,而是一种公民社会平等交易和消费意义的事情了,诉讼也永远不是当事人之间相互狡诈和欺骗,以及决斗的场所了。
  
【注释】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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