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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我们的诉讼文化和思想——论民事诉讼程序的商品价值

  第二,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商品属性问题。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财产权和人身权都会以商品的身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直接的和间接的参加社会的经济活动的。而财产权和人身权行使的方式、方法作为财产权和人身权权利内容的组成部分,它肯定也会以商品的身份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出现,如财产所有人以一定的报酬委托他人为其主张权利,这就是典型的商品交换。然而,诉讼程序作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行使的方式、方法之一,它肯定也会以商品的身份出现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诉讼程序如果不以商品的身份出现,那肯定是与市场经济规律是不相符的。简单的讲,那就是国家和社会不可能为个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的行使而付出成本和代价的。过去在公有制的计划经济年代,我们国家基本上不存在商品意义的民事诉讼程序,这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改革开放后,特别是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后,应当说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理论的概念和内容就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就是将民事诉讼程序赋予了商品的成分。既民事诉讼程序由过去国家完全无偿给予,变成了由国家有偿的给予。也就是说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使必须有成本代价的,既民事诉讼程序必须通过购买才能得以行使。
  第三,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商品价值的问题。民事诉讼程序既然是具有商品的属性,那么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种商品这就应当具有商品的价值,并应当根据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规定它的具体价格。简单的讲,财产权和人身权权利人到法院进行诉讼实现权利,就应当根据财产的价值和诉讼程序的简易和复杂程度向国家支付费用,国家则按照规定的程序为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国家在诉讼的过程中不得随意克扣和减少权利人的权利。笔者认为,1989年我国虽然就颁布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但是由于该办法并不是以诉讼程序商品属性理论制定的,所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难免会在实践中出现这样和那样的诉讼费收取问题。但是,随着这些问题严重性的日益加重,它也会促使我们必须尽快的树立市场经济的思想观念,并用市场经济的理论来加紧对诉讼收费办法的修改,以促使它能尽快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
  那么,我们建立民事诉讼程序商品价值理论又具有什么实际意义和作用呢?
  第一,可以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理论。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解和认识上,无论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虽然他们在对待民事审判权主动与被动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是,他们其实都犯了同样的错误,那就是他们各自站在孤立的程序主义角度,用片面的眼光强调各自主张的权利。笔者认为,如果要将他们的观点相互统一起来,那我们只有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是财产权和人身权范畴,以及民事诉讼程序具有商品属性和价值的思想观念来理解民事诉讼程序。并从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孤立的民事诉讼程序理论中跳出来,站在民事诉讼程序是财产权和人身权范畴的新角度,用诉讼程序的商品属性和价值思想建立新的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使民事诉讼程序成为一种具有健康和积极向上的权利行使方式和方法。当然,这种健康和积极向上不是毫无原则的,它必须建立在财产权和人身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基础之上,也就是不管是权利人和不是权利人,以及法官,他们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都必须以正确行使和保护合法的财产权、人身权,以及不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人身权为最高宗旨和原则。当然,这不但是诉讼程序过程中的最高原则和宗旨,同时也是制定民事诉讼程序的最高原则和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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