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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创型”农业合作之法律问题初探——以“中农合创”南充项目为例

  我国《农业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现实中,国家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帮助主要体现在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人员培训、农产品促销等方面的财政补贴。以及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财政贴息、专项资金扶持等优惠。
  而“合创型”农业合作项目由于相对规模更大,技术含量更高,对资金的需一般求也更大。例如目前对财政贴息、对农户的无抵押小额信贷以及其他扶贫专项信贷支持,“中农合创”南充项目运作者有着特别的期望,其合理性也初步得到了全国人大专题视察组的肯认。
  三、“合创型”农业合作的组织结构问题
  虽然“合创型”农业合作可谓是通过合同设计出来的新型农业合作形态,但我们认为,为了得到长远发展和广泛普及,“合创型”农业合作应走上成立法人组织体之路。
  不过,目前实践中,对“合创型”农业合作虽然有“项目共同体”的提法,但严格的说,其还不是一个固定的永续性组织体,遑论法人了。这种局面的成因有多种因素,一是“合创型”农业合作本身仍然处于初期探索阶段;二是我国法律对农业合作总体上规定较少,甚至连传统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地位都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状态;三来可能人们对“合创型”农业合作成立法人组织体的意义也认识尚不充分。因此,本文将对此问题略作梳理。
  (一)“合创型”农业合作成为法人组织体的益处
  1、有利于合作项目的长期存续
  任何合作机制要长久发展,必须建立组织体,此点已为实践所清楚地表明。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组织体可对外自行参与各种民事活动,如购置资产、签订合同等。也可不受参加人员或财产增减、变动的影响,而获得永久的存续性。
  2、凸现项目共同体的独立地位,使各方权利、义务、责任归属明确化
  首先,法人组织体以自己的名字对外交往,在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时,能使接受主体更为明确和特定化。
  其次,成立法人组织体有助于分清具体经办人的角色。因为“合创型”农业合作中,种种非直接生产性的活动,一般由外部基金派遣或者招募的人员处理,在缺乏独立的法人组织实体的情况下,有时会难以区分其到底是在为基金还是为合作项目整体服务,使各种权利、义务、责任的归属产生不确定性,引发潜在的纠纷。
  再次,成立法人组织体可以使公共积累有所归属,便于公共管理、服务费用的偿付。
  一方面,为合作体整体利益工作的专门管理服务人员,可以和合作组织体缔约,在求索经费时有明确的权利主张对象。
  另一方面,一般的农业合作为保证合作项目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完善服务、加强管理等共益目的的实现,都会提取一部分的公共积累资金。在传统农业合作社中,这笔资金属于合作社集体所有,不归成员分配。“合创型”农业合作中显然也宜通过专门实体来收取、管理此项资金。
  第四,农业是一个承受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的弱质产业,农民也是一个弱势群体,因此法人组织体的有限责任性质,能减少其责任承担的风险。
  最后,法人组织体意味着合作参与者更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形成了一个具有独立地位和独立意志的实体,因此相对来说可以更好的抵御政府部门等的不当干预。
  3、更有效的确保、监督农户对生产技术标准的遵守和实现其他管理功能
  “合创型”农业合作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而不是简单的资金和劳动力的结合,农户是否严格的遵循了各种生产技术标准,对最后的收益影响较大。外部基金先行无偿提供生产资料的融物措施,也可能会使一些农户产生投机心理,领取了生产资料而不妥加使用,导致资源浪费。因此对农户采取一定的监督措施是必要的。但无论是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外部基金,还是政府可能都不太适合进行此类监督,因为这既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也与其职能分工差异颇大,会带来对效率的损害。
  而如果有了合作组织体,则能通过组建专门的管理机关来有效行使此类职能。根据管理学的一般理论,管理者有权在初始合同规定的未尽事宜出现的时候,自行处断,从而保证了组织整体的运行效率。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合创型”农业合作组织的管理人员一般不会是普通农户,所以其天然的中立性可以免去传统农业合作在产品质量评级时的一项常见的、容易引起纠纷的困扰。即由纯农户组成的合作社中,直接涉及个人最终利益的产品质量评级“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合作社的经理人员通常都很不愿意卷入”,以至于往往要专门“雇佣独立的第三方来完成估价的工作”
  4、有助于逐步增强农户自我经营的能力,减少对政府和外部基金的依赖
  法人组织体的形成,意味着农业合作的长期进行,可以、也需要从当地农村青年中吸收、培养专门的农业管理人才。这就增强了当地农民自我经营和管理的能力,使政府和外部基金的可以逐步缩小为原始资金和技术提供者的角色,农业合作也可以从“外部借力”向更为典型的“农民自助合作”过渡。 
  目前,在一些地区的“合创型”农业合作的实践中,往往是由政府部门承担项目运行中的服务工作。如“中农合创”在南充市南部县的项目,即由副县长牵头,县畜牧局技术人员负责统一规划用地、集中建场、防病治疫、建立饲养标准、配种服务等。虽然效果良好,作为政府的一项重点扶贫工作来抓也未尝不可,但如果要使项目的成功经验推广运用(目前只是选了一批“有一定资金、有饲养经验、有责任心的农户”参与),显然不能指望由政府再同样的一一照看妥当。因为这既在实际上不可行,也不符合现代社会中的政府定位。而专门的合作法人组织体显然更具有行使此类职能的法理依据和事实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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