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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案”,咋没有人关注被害人的利益?

“邱兴华案”,咋没有人关注被害人的利益?


李奋飞


【关键词】“邱兴华案”,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全文】
  目前,被不少媒体称为是“杀人恶魔”的“邱兴华案”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贺卫方等五位学者还在“环球在线”论坛上贴出了公开信,请求司法部门立即为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坦白地说,最初我并没有从程序法的角度关注这一案件,尽管这一案件由于耸人听闻已经引起了我的注意。我从法律上关注该案,是在它演变成一起“公共事件”之后。
  目前,这一案件尽管已经进行了二审审理,但,它仍然悬而未决。尤其是陕西高院是否会同意对邱兴华作精神病鉴定,更是令人牵肠挂肚。不少法律人,基于一种使命感和责任感,冒着被人指责是“干预司法”的风险,都在通过网络以及其他媒体,来表达着自己的意见。
  但是,从媒体的有关报道来看,对于“邱兴华案”,人们关注的主要是,邱兴化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他是否能够获得公正审判的问题,而对于本案的被害人的情况,笔者却至今未见只言片语。似乎是只要给邱兴华作了精神病鉴定,别错杀了他,这一备受关注的案件就可以划上一个完满的句号了。
  的确,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陕西高院能够同意为其进行精神病鉴定,不仅直接涉及到法院能否对其进行正确的定罪量刑,而且还涉及邱兴华是否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因此,学者甚或媒体呼吁为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并通过各种方式促使法院尊重邱兴华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确实是无可厚非的。
  不过,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却不能不关注硬币的另一面――此案中那一个又一个被残忍杀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虽然,从总体上而言,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与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但是,我们显然也不能忽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否则,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及其家属将处于非常悲惨和无助的境地。
  一般而言,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受到犯罪侵害后,自然会产生“复仇”和“求偿”两种强烈的愿望。然而,由于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国家追诉原则的限制,使得对于绝大多数犯罪的追诉不再由被害人及其家属来承担,从而使得被害人的“复仇”愿望被检察官、警察以公益为名实施的刑事追诉活动所取代。因此,在“邱兴华案”中,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复仇”愿望可以通过国家追诉而实现。因为,如果邱兴华不被确认患有精神病,那么依照法律对其判处死刑几乎是顺理成章的。然而,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另一种愿望――获得“赔偿”――能够实现么?答案不言自明。因为,从邱兴华的情况来看,他根本没有任何的赔偿能力。正如他在法庭所说的那样,“我愿意赔,但是我没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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